中国税务
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普票简介
一般而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凭证。然而,随着国家税务政策不断推陈出新,目前有以下6种情形允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 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纳税人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纳税人自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 国内旅客运输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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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普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出租车公司开具的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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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或者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均可按照9%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上述票据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1)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
(2)报销人员须未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非雇员人员报销票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3)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运输票据(包括港澳台地区)不能抵扣;
(4)用于生产经营所需、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四、 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指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征税发票;
(2)桥、闸通行费发票。纳税人可依据桥、闸通讯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照5%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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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
收购方可依据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照9%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收购方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则进项税扣除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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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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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销售方在开具发票时应选择“免税”而非0税率,收购方可依据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照9%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收购方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则进项税扣除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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