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起电商需要在销售网页揭露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
网络交易(即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的销售(交易)型态,也可以说是一种在实体通路外新增的销售通路,或许有它不同的附加价值,但是目前经济合作暨开发组织(OECD)、欧盟及美国等对于此种交易行为,都是采取维持与实体通路相同课税规定之原则,台湾的财政部门参考上述原则订定网络交易课征营业税及所得税规范,对于从事网络交易者课征税捐。
2023年起,公司专营或兼营以网络平台、行动装置应用程序(APP)或其他电子方式销售货物或劳务,税籍应登记项目新增「域名及网络地址」及「会员账号」,并应于网络销售页面及相关交易应用软件或程序,清楚揭露公司名称及统一编号。
有个部份需特别注意,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就办好税籍登记的公司,至2023年1月1日仍有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者,应于2023年1月1日至1月15日间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域名及网络地址」及「会员账号」。唯考虑让这些公司有充分时间办理,故有4个月为辅导期,即补登记的期限后延至2023年4月30日止。
至于2023年1月1日之后,才新成立并办妥税籍登记的公司,或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始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者,或早己有做税籍登记,但2023年1月1日之后才开始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者,并无四个月辅导期的适用。
公司有从事网络销售,但有以下两种情形可以不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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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当月销售额未达营业税起征点(货物新台币8万元,劳务新台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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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售自有的二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