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香港物业的征税
在一般出售香港物业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利润,香港税务局并不会对这种资本收益作出征税。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并不在利得税课税范围内。因此,只要该出售的物业属于「资本资产」,其所产生的利润便不用纳税。相反,如果该物业的买卖属于生意性质的投机活动,其产生的利润则须要纳税。
香港税务局会根据以下两方面去判断该资产是作「资本资产」或「贸易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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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购入该资产时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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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否从事属生意性质的投机活动及项目。
为了核实纳税人购入物业的动机,税务局会审视所有有关的事实及情况用以判断纳税人所声称的动机是否属实。在考虑当中是否存在属生意性质的投机活动时,税务局会根据「营商标记」的方法来加以推断,例如频繁地进行相似交易﹑短暂持有资产及通过为物业进行加工或促销以抬高售价或增加成功出售机会等等。这些迹象均会显示该交易的动机是为生意性质。另外,该物业的购入融资来源是什么亦需纳入考虑之列,如果是透过短期贷款,则可能显示其购入的动机是为了在短期内转售。换言之,这亦是属于生意性质的交易,其生产的利润亦须纳税。而举证责任则是在纳税人身上。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s/faq/pty_tran.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pr/archives/101124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