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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