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资优惠政策
根据越南《投资法》,越南政府对符合规定的投资项目提供了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免征进口关税、减免土地租金及土地使用税等一系列的投资优惠政策。
属于下列类别之一的投资项目,可享受相应的投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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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资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属于鼓励产业(例如:高科技、教育、医疗、基础建设等产业)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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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资法》 第16条第2款规定,在鼓励地区(例如: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的地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园区、经济区)进行投资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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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总投资资金超过6万亿越南盾,且自投资登记证颁发之日起3年内到位资金至少6万亿元越南盾,并同时符合下列任一标准:最迟到运营第4年,最低收入为每年10万亿越南盾;或最迟到运营第4年,最低雇员人数为3,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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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住宅建设项目、在农村地区投资并雇用至少 500名雇员的投资项目、根据残障人士相关法规雇用残障人士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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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和科技组织转让涉及第07/2017/QH14号《技术转让法》规定下鼓励转让的《技术清单》内的技术项目;根据第21/2008/QH12号《高科技法》和第29/2013/QH13号《科技法》规定的技术孵化中心以及科技企业孵化中心;满足第55/2014/QH13号《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制造和提供技术、设备、产品和服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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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投资项目、国家创新中心及研究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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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经营中小型企业产品分销链、投资经营支援中小型企业的技术机构、中小型企业培育基地、根据《中小型企业法》,投资经营中小型企业的共享工作空间以及新创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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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资金至少3万亿越南盾,且自投资登记证颁发之日起3年内到位资金至少1万亿越南盾的创新、研发中心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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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资金至少30万亿越南盾,且自投资登记证颁发之日起3年内到位资金至少10万亿越南盾、属于投资优惠特别产业的投资项目。
符合规定的投资项目可享受的投资优惠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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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投资项目的部分期间或整个项目周期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限定期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例如:位于高科技园区的投资项目,自运营之日起15年内可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时自第一个盈利年度起可享受4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如企业在运营的前3年亏损,则免税期将自动从第4年开始),免税期届满后的9年内应纳税额减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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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关税优惠:为实施投资项目而进口的作为固定资产、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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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金与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土地租金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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