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知识库  日本  移民・签证・许可&HR  日本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许可基准 

知识库

分享

日本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许可基准

日本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许可基准

本指引中,启源将根据日本《货物机动车运送事业法》及日本运输局资料,简要介绍日本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许可基准,提供给启源的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作参考。本所可提供协助申请日本公司注册之服务,如有需要,请进一步联系本所专业顾问。

根据运输局的许可申请审查基准,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日文为“一般貸物自動車運送事業”)的许可基准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   运输需求者

  1. 应特定单一人士为货主,且确保至少承担该货主的总输送量的80%;
  2. 运输合同签署及运送指示由双方(日本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经营者及货主)直接进行,不可存在第三方介入。

二、   营业场所

  1. 申请人拥有该营业场所(土地、建筑物)1年或以上之使用权(包含租赁合约不满1年但合同到期后自动更新的情况);
  2. 营业场所满足建筑基准法、都市计划法、消防法、农地法等法律法规,并提交相应宣誓书;
  3. 营业场所含1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区域,以落实经营计划;
  4. 如营业场所未满10平方米,但对用于营业的桌椅、电话等制定有详细的计划,且不影响运行管理等时,亦视为符合上述第3项。

三、   业务用机动车

除运载灵柩或骨灰盒、或运输一般废弃物、或在需求较少且与其它区域之间无连接桥梁的岛礁提供服务之外,业务用机动车符合以下各项:
  1. 每处营业场所内配置的业务用机动车不得少于5辆;
  2. 业务用机动车含牵引机动车及被牵引机动车时,牵引机动车及被牵引机动车视为1辆;
  3. 申请人拥有业务用机动车的使用权;
  4. 业务用机动车的大小、构造适合拟运输的货物。

四、   机动车库

  1. 原则上车库应与营业场所设于同一处;未设于同一处的,请遵照所辖之运输局的管理规定设立;
  2. 车库进出口前方道路宽度符合车辆限制令,且不影响交通安全;
  3. 机动车库满足建筑基准法、都市计划法、消防法、农地法等法律法规,并提交相应宣誓书;
  4. 申请人拥有该机动车库(土地、建筑物)1年或以上之使用权(包含租赁合约不满1年但合同到期后自动更新的情况);
  5. 车辆与车库边界,以及车辆间的间距距离不小于50厘米,且可轻易收容所有计划使用的机动车;
  6. 与其它用途的区域之间有明确区分。

五、   用于休息睡眠的设施

  1. 原则上用于休息、睡眠的设施(以下简称为“休息设施”)应与营业场所或机动车库设于同一处;休息设施临近营业场所或机动车库,但二者间仅需步行便可联络的,亦视为设于同一处;
  2. 休息设施应具备一定规模,保证乘务员可随时使用;
  3. 如休息设施需要供乘务员睡眠的,应保证2名以上的乘务员睡眠时人均利用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
  4. 申请人拥有该休息设施(土地、建筑物)1年或以上之使用权(包含租赁合约不满1年但合同到期后自动更新的情况);
  5. 休息设施满足建筑基准法、都市计划法、消防法、农地法等法律法规。

六、   运行管理体制

  1. 保证有充足的驾驶员以推行事业计划(因于每处营业场所配置的业务用机动车不可低于5辆,故每处营业场所至少有5名驾驶员);
  2. 驾驶员应遵守《货物机动车运送事业输送安全规则》,不可饮酒、醉酒、疲劳驾驶车辆等;
  3. 于每处营业场所至少委任1名“运行管理者”;
  4. 明确负责运行管理的法人董事的运行管理工作相关的指挥命令系统;
  5. 关于驾驶员上班时间比率及乘务时间比率的计划应符合国土交通省告示第1365号;
  6. 如机动车库未与营业场所设于同一处,应确立二者间密切联系体制及点名机制落实体制;
  7. 准备防范事故教育及指导体制,根据《事故处理及机动车事故报告规则》制定报告责任体制;
  8. 如拟运输石油类、高压瓦斯、毒物、烈性物质等危险品,应委任消防法等法规定之危险品操作者等具备资格之人士;
  9. 每处配置业务用机动车5辆以上的据点应委任至少1名整备管理者。

七、   资金计划

  1. 持有以下开业所需资金额以上资金:
    (1) 包含法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管理层2个月份报酬的人事费;
    (2) 2个月份的燃料费及维修费;
    (3) 车辆的采购价格或6个月份的租赁费;
    (4) 建筑物的购进价格或6个月份的租赁费;
    (5) 土地的的购进价格或6个月份的租赁费;
    (6) 器械、工具、设备等的购入价格;
    (7) 1年份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金、其它自愿保险金以及运输危险品时危险品赔偿责任保险;
    (8) 1年份的机动车税及机动车重量税,机动车取得税、登录免许税;
    (9) 道路使用费用、电费、水费、燃气费、通信费、广告宣传费等其它费用;

  2. 申请日后应一直保证自己所有资金高于上述所需资金(自己所有资金,指申请人的储蓄存款,不包括银行借款等);

  3. 应有充分的证据显示所需资金的估价是合理的。

八、   法令遵守

  1. 申请人(如申请人为法人,则法人董事)具备并遵守经营一般货物运送业所需的法律知识;
  2. 根据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法、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雇佣保险法的规定为义务参保人购买保险;
  3. 如因违法相关法律被处分,处分日后已逾规定时间(例如因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疲劳驾驶、毒驾、无证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法》后已逾1年)。

九、   损害赔偿能力

  1. 为赔偿因运行业务用机动车所造成的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损害,全体业务用机动车购买符合基准的任意保险,或参加互助保险;
  2. 如运输石油类、化学合成品类、高压瓦斯等危险品,应购买合适的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赔偿责任保险;上述“合适的保险”指针对1起危险品运输事故赔偿金额1亿日元以上的保险。

十、   许可附加条件

  1. 如拟同时经营一般货物、及灵柩或骨灰盒的运输,则运输一般货物的机动车和运输灵柩或骨灰盒的机动车不能混用;如运输灵柩或骨灰盒的机动车未超过5辆,则运输出发地及目的地应在同一县(日本一级行政区)内;
  2. 如拟经营一般废弃物的运输,则不能运输除一般废弃物之外的货物,且运输出发地及目的地应在同一县内;
  3. 首次从事货物机动车运送业的经营者,取得许可后1年内必须开业,且在开业前应为义务参保人购买保险;
  4. 运行管理者及整备管理者的选任备案书应在开业前、已经选任后的15天内提出。

十一、其它

取得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许可的经营者,如果拟新增特定的运送需求者,则应废除已有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并须重新申请一般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许可。

启源集团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中国公司的筹建、注册及各类许可证/牌照的申请及后续维护、税务筹划及审计服务,有关详情请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参考资料:

1.   日本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许可申请指引

2.   日本一般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许可基准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资讯或协助,烦请您浏览本所的官方网站 www.kaizencpa.com  或通过下列方式与本所联系:
电邮: info@kaizencpa.com
电话: +852 2341 1444
手提电话:+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启源办事处: 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纽约 - 伦敦 - 东京 - 吉隆坡

语言选择

English

繁體中文

日本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