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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 公司分红涉税问题

中国税务
公司分红涉税问题

一、  公司分红的前提条件

公司分红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公司股东会对分红已做出了有效决议。

* 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红利给各股东。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  分红前须先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应为税后利润的10%。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  分红怎样纳税

  1. 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扣税和股票持有股票时间长短有关,持有一个月及以下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持有一个月到一年需要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股票分红后持有股票超过一年免税;
  3. 外籍个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发放,均无须缴税。
  4. 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免税;
  5. 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分红比例规定

公司股东可以约定按照认缴比例分红,亦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法人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取得的分红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此分配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避税为目的。

五、  分红并非必须事项

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利润属于董事会、股东会决策范畴,目前并无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如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定要分红。

六、  宣告分红纳税问题

扣缴义务人如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且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七、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

税务机关对股权代持以显名股东为分红个税的纳税义务人,自然人显名股东将收益支付给隐名股东时,不需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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