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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一般乘用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基准

日本一般乘用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基准

本指引中,启源将根据日本《道路运送法》及日本运输局资料,简要介绍日本一般乘用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基准,提供给启源的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作参考。本所可提供协助申请日本公司注册之服务,如有需要,请进一步联系本所专业顾问。

根据运输局的许可申请审查基准,一般乘用旅客机动车运送业(日文为“一般乗用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的许可基准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   营业区域

营业区域以各地方运输局长设定的交通圈为单位。如拟营业地区未划分至交通圈的,则以市或郡为单位。

二、   营业场所

应设置用于业务用机动车的运行管理、客户接待、投诉处理等业务事项之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营业场所位于营业区域内,如在两个或以上营业区域开展业务,则每个营业区域内均应设置营业场所;
  2. 申请人拥有该营业场所(土地、建筑物)3年或以上之使用权(包含租赁合约不满3年但合同到期后自动更新的情况);
  3. 营业场所满足建筑基准法、都市计划法、消防法、农地法等法律法规;
  4. 营业场所应具备一定规模,以落实经营计划。

三、   业务用机动车

  1. 申请人拥有业务用机动车的使用权;
  2. 每处营业区域配置的最低业务用机动车辆数由当地所辖之运输局长决定,一般为5辆或10辆;
  3. 如1处营业区域内设有2处或以上营业场所,则在计算最低业务用机动车辆数时,以该营业区域内所有营业场所内配置的业务用机动车辆的总数为准;
  4. 如营业区域位于孤岛等特殊地区,导致难以满足最低业务用机动车辆数基准的,经运输局长批准,可下调最低业务用机动车辆数要求。

四、   机动车库

原则上车库应与营业场所设于同一处;未设于同一处的,设置地点应距离营业场所直线2km之内,且具备可用于管理业务用机动车运行等经营管理之功能。此外,机动车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车辆与车库的边界线、及车辆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厘米,且车库可容纳该营业场所内全部业务用机动车;
  2. 与其它功能区域有明确区分;
  3. 申请人拥有该机动车库(土地、建筑物)3年或以上之使用权(包含租赁合约不满3年但合同到期后自动更新的情况);
  4. 机动车库满足建筑基准法、都市计划法、消防法、农地法等法律法规;
  5. 设有用于业务用机动车的检查、整备、清洁之设施;
  6. 车库构造不影响业务用机动车的进出入,并符合进出口前方道路的车辆限制令。如车库进出口前方道路为私人道路时,应取得该私人道路所有人的同意,且车库构造符合与该私人道路接续之道路的车辆限制令;
  7. 如营业场所内设置了明显过多的机动车库等不自然情况,则运行管理被认定为不合理的可能性较大。

五、   用于休息、浅眠、睡眠的设施

原则上用于休息、浅眠、睡眠的设施(以下简称为“休息设施”)应与营业场所或机动车库设于同一处。未设于同一处的,设置地点应距离营业场所或机动车库直线2km之内。此外,休息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休息设施具备一定规模,以落实经营计划;
  2. 与其它功能区域有明确区分,确保驾驶员可随时使用;
  3. 申请人拥有该休息设施(土地、建筑物)3年或以上之使用权(包含租赁合约不满3年但合同到期后自动更新的情况);
  4. 休息设施满足建筑基准法、都市计划法、消防法、农地法等法律法规。

六、   运行管理体制

  1. 申请人为法人时,至少有1名法人董事为专职人员,且有1名专职董事通过法令考试;
  2. 于每处营业场所,根据配置的业务用机动车辆数委任合资格专职运行管理者,并制定可确保上述运行管理者人数的选任计划;
  3. 委任负责运行管理之董事,并明确关于运行管理的指挥命令体制,如相关董事有2名或以上,应确保运行管理责任的合理划分;
  4. 机动车库与营业场所未设于同一处的,制定机动车库与营业场所之间日常密切联络体制,并确立落实人员盘点体制;
  5. 制定事故教育及指导体制、事故处理及机动车事故申报责任划分体制,明确紧急联络及合作体制;
  6. 规定上述2~5的运行责任规程;
  7. 委任负责统筹管理指导监督的指导主任,指导主任负责指导监督驾驶员营业区域内的地理知识及消费者的接待。
  8. 原则上制定有合资格整备管理者的选任计划;
  9. 制定处理消费者投诉意见体制。

七、   驾驶员

  1. 落实经营计划,以合理分配业务及设定劳动时间为前提,制定有合资格驾驶员人数常备选任计划;
  2. 驾驶员不属于《旅客机动车运送规则》第36条第1项各号人士;
  3. 如选任有定时制的乘务员,则应合理制定就业规则、乘务工作范围、乘务日期及时间。

八、   资金计划

  1. 预算的资金额于合理范围之内;
  2. 资金计划主要涉及车辆费、土地费、建筑费、机械设备费用、人力成本、燃料费、车辆维修保养费用、保险费用等。
  3. 申请日后应持有所需资金50%以上,且开业初期所需资金全部为自己所有资金。

九、   法令遵守

  1. 申请人(如申请人为法人,则该执行该法人业务的专职董事)拥有经营特定旅客运送业所需的法律知识;
  2. 基于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法、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雇佣保险法的规定为义务参保人购买保险;
  3. 如因违法相关法律被处分,处分日后已逾规定时间(例如,因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疲劳驾驶、毒驾、无证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法》后已逾1年)。

十、   损害赔偿能力

为赔偿因运行业务用机动车所造成的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损害,全体业务用机动车购买符合基准的任意保险,或参加互助保险。

十一、社会保险

在运送业务开始前,为所有有义务购买社会保险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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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日本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申请指引

2.   日本一般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申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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