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律师,即律所的合伙人,其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经营所得”进行计算缴纳。
- 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合伙人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 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 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这里规定是按照律师协会规定的业务培训,如果是律师个人自行参加的业务培训,不能扣除。
-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雇员律师,包括专职的律师和兼职的律师,他们从律所取得的收入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员律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有一个需要特殊考虑的事项,即办案费支出。该支出在律师事务所有两种列支方式,一种是按比例扣除,一种是据实扣除。所谓按比例扣除,即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办案费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这个一定比例的办案费是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不超过分成收入的30%。
如果雇员律师的办案费支出在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是据实扣除,也就是说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已经据实列支了,雇员律师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就按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缴税,不再按上述比例扣减办案费了。
其他从业人员,如后勤管理等人员,其从律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本文仅粗略就律所所涉财税的基本原理予以了概述,而实务中则更为繁琐和复杂,如有任何问题,都请电话咨询于我们。此外,就财政部所发布的于2022年1月1 日起执行的律所会计制度,我们将于后续再行撰文予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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