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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 企业注销时未分配利润涉税问题

中国税务
企业注销时未分配利润涉税问题

企业注销时如处于亏损状态(资产负债表上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注销时处于盈利状态,则可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亏损后如还有盈利,须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部分按出资比例或者按照企业章程约定的分配比例分配给股东。

企业在给股东分配股利时须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做好相应账务处理,并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

一、  企业注销需要清算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二、  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

企业注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须关注自身性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个税处理方法各不相同:

  1.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处理

    根据中国税法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税的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即企业注销后有余额的情况。

    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处理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对于个人投资者从企业清算所得中分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实质为个人从公司取得的红利性质收入,需要按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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