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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税 – 雇员与职位持有者

香港薪俸税 – 雇员与职位持有者

雇主和雇员之间存有主仆关系,雇员的工作范畴由雇主所控制,包括指示其做什么﹑怎样做及什么时候做。

职位持有者则是由法律或契约所授予,不论是谁担任此职位,相关人员的职务和责任是法定的,最常见的例子是公司董事。

并非所有「董事」都是指法律上的职位持有者,如「董事」是通过雇用合约而受聘于公司,那他仅仅是雇员身份。

《税务条例》第8(1)条就任何有收益的职位或受雇工作「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订下了薪俸税的基本征收范围。如阁下属香港受雇工作,不论阁下在什么地方提供服务,任何得自该项受雇工作的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不过,如符合要求,可按年申请将入息豁免征税或申请税务宽免。例如,阁下于香港以外地方提供一切与其受雇工作有关的服务,或者阁下在评税基期内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六十天,那阁下可申请将入息豁免征税。如阁下是担任香港公司的董事,不论阁下于有关课税年度内在港逗留多少天,阁下从该职位所得的入息须全数缴纳香港薪俸税,而不可就该酬金申请任何税务豁免或宽免。

实际上,一名人士可同时拥有雇员和职位持有者身份,如雇用合约没有明确区分入息是来自职位抑或受雇工作,香港税务局会视所有入息为应纳税收入。因此,为避免税务上有任何纠纷,建议明确界定两者之薪酬。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10.pdf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alaries/salariestax/exemption/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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