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境外公司股东的股息收入纳税问题
当美国子公司给其外国公司股东支付股息时,一般要帮外国公司股东预扣30%的股息收入税。当外国公司股东所在国和美国有税收协定条款时,30%股息收入税可能会大大降低。另外,外国公司股东也需向美国国税局申报该股息收入。本文将简要介绍美国子公司和外国公司股东针对股息支付的申报要求,外国公司股东是否需使用Form1120F来申报股息收入,股息收入扣除是否适用于外国公司股东收到其美国子公司股息支付的情况。
当美国子公司向其外国公司股东支付股息时,需向美国国税局提交Form1042-S,同时提供一份复印件给外国公司股东。Form1042-S会包括以下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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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收入额,已缴扣的股息税款额,和缴扣税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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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扣机构,也就是美国子公司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称,地址,联邦纳税识别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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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机构,也就是外国公司股东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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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间缴扣机构和州税等相关信息,如有。
在美国子公司向其外国公司股东支付股息前,外国公司股东需向美国子公司提供FormW-8BEN-E。该表格用于证明外国公司股东的非税务居民身份。如果外国公司股东未能及时提供该表格给美国子公司,可能会导致30%股息收入预扣税,即使外国公司股东所在国和美国存在税收协定条款。该表格主要包括以下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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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为外国公司股东的基本信息。 包括外国公司股东的名称,注册所在国,公司地址,邮寄地址,外国税号等。这部分需勾选外国公司股东的公司类型和FATCA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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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只有非独立实体公司才需要填写。大多数外国公司股东无需填写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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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为申请税收协定条款,如适用。需填写外国公司股东所在国和勾选相应符合条件的税收协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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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应该根据第一部分所勾选的FATCA 状态来决定需勾选哪一项。
外国公司股东收到美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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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股息收入来源于美国,并且属于和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相关的收入时,外国公司股东需要提交Form1120F来申报该股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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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股息收入来源于美国,但是不属于和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相关的收入时,外国公司股东仍然可能需要提交Form1120F来申报该股息收入。
当股息收入来源于美国,但是不属于和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相关的收入,并且能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则不需要提交表格Form11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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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881(c)或(d)税法条款,外国公司股东唯一的美国来源收入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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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股东从事美国贸易或业务,并且是遗产或信托的受益人,但是其本身不需要提交Form11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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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税年度期间,外国公司股东没有从事美国贸易或业务,并且其美国税款已经全部提前预扣好了。
当股息收入来源于美国,并且属于和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相关的收入时,外国公司股东可使用股息收入扣除。股息收入扣除百分比会根据外国公司股东所拥有的美国子公司的股份占比,股份类型,美国子公司业务情况等不同而有所不同。以下四种为常见的股息收入扣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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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外国公司股东拥有美国子公司的普通股持股比例低于20%,并且收到美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时,该股息收入可使用50% 的股息收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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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外国公司股东拥有美国子公司的普通股持股比例不低于20%,并且收到美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时,该股息收入可使用65% 的股息收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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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外国公司股东拥有美国公共事业子公司的某些优先股持股比例低于20%,并且收到美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时,该股息收入可使用23.3% 的股息收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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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外国公司股东拥有美国公共事业子公司的某些优先股持股比例不低于20%,并且收到美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时,该股息收入可使用26.7% 的股息收入扣除。
参考:
https://www.irs.gov/pub/irs-pdf/i1042s.pdf
https://www.irs.gov/pub/irs-pdf/iw8bene.pdf
https://www.irs.gov/pub/irs-pdf/i1120f.pdf
https://www.expatustax.com/form-1120-f-for-expa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