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税– 度假旅程利益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9 (2A)(c) 条订明,凡得自雇主在度假旅程方面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均会被视为雇员的入息。
而评税金额会按照雇主为这项利益实际支付给雇员及/或其家人来计算 。
上述条例是要令雇主在度假旅程方面所支付的所有款项都须征税:(1)不论有关款项是否可转换为现金;(2)不论有关利益是否是雇员本身所负法律责任的首要法律责任;(3))不论雇主有没有为这项利益支付额外的成本。
如能够证明旅程的目的并非为度假,例如是为了在雇员履任新职位或终止现有职位时把雇员及其家人接来或送离香港,雇主所支付的款项将不属于有关课税范围。
简单而言,所有由雇主在度假旅程所支付的款项,包括机票、酒店住宿、交通、膳食及观光行程等开支均需纳入雇员应课税入息。
旅程是以度假为目的才需要评税,如该旅程是为公干需要则无须课税。 所谓公务旅程是指雇员为履行其职务需要而展开的旅程。 如度假仅是附带于公务旅程,税务局将不会对有关利益征税,假如旅程中为度假目的而作的部份是清晰可辨, 则与该部分旅程有关的开支便须计算出来予以评税。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4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