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税 – 退休金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8(1)条所规定,凡纳税人在有关课税年度领取源自香港的退休金均须予以征收薪俸税。
香港《税务条例》并没有就“退休金”一词作出释义,一般而言,退休金是指纳税人就过去所提供的服务而按年或定期领取的款项。
香港《税务条例》第9(3)条指出退休金须包括无偿退休金或可予中止的退休金。
在香港,退休金是沿用地域来源的概念征税,即阁下所收取的退休金是源自香港就须征税。香港税务局认为退休金来源地取决于有关的基金是在何处管理及控制。一般而言,即该基金实质营运及运作的地方,但在某些特别情况下,退休金的来源地会取决于该基金受托人有权控制该基金的地区。
另外,纳税人因其职位或受雇工作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服务所得的退休金部份,在计算其个人入息时无须包括在内(受雇于政府的工作除外)。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alaries/salariestax/exemption/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