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艺术工作者申请台湾工作签证
考量艺术工作者之工作型态较为特殊,多属个人接案、非受单一雇主聘雇之性质,为优化台湾文化艺术就业环境,外国人才专法第10条明定“外国专业人才为艺术工作者,可以不经雇主申请,自行向台湾劳动部门申请许可,在台湾从事艺术工作”,以加强吸引自由艺术工作者来台。目前开放可以在台湾从事下列事项:
一、表演及视觉艺术类:指于音乐(不含流行音乐)、舞蹈、美术、戏剧、环境艺术、摄影等领域从事创作、研究、调查、制作、展演、推广、工作坊、讲座、评审(论)或竞赛。
二、出版事业类:指于新闻纸、杂志、图书出版等从事文化艺术之图文创作、评论、版权经纪、编辑、翻译、策展或研究。
三、电影、广播电视及流行音乐类:指于电影、广播、电视、流行音乐等领域从事文化艺术之创作、制作、展演、推广、工作坊、讲座、评审(论)、竞赛、经纪、经营管理或技术等。
四、工艺类:从事皮革、陶瓷、石材、玻璃、纤维(染、织)、木材、竹材、纸、金属、漆或复合媒材工艺等创作或教学。
外国人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以向台湾劳动部进行工作签证之申请:
类别
|
工作资格
|
表演及视觉艺术类
|
应符合下列工作资格之一者:
-
具备所申请之艺术领域工作经验十年以上,并有创见及特殊表现。
-
取得台湾或国外硕士学位及具备所申请之艺术领域工作经验五年以上,或取得台湾或国外博士学位及具备所申请之艺术领域工作经验三年以上。
-
在艺术领域具创见及特殊表现,并领有其所属国官方机构出具之推荐或证明文件。
|
出版事业类
|
具备所申请之出版领域工作经验八年以上,并符合下列工作资格之一者:
-
曾担任国际重要新闻纸、杂志媒体、出版社之主编或高阶主管。
-
曾于其所属国或国际获得文学、漫画相关领域之重要奖项。
-
在出版领域具创见及特殊表现,并领有其所属国官方机构出具之推荐或证明文件。
|
电影、广播电视及流行音乐类
|
应符合下列工作资格之一者:
-
曾入围台湾、申请人所属国或国际性之电影、广播电视、流行音乐领域重要奖项。
-
曾任国际中型以上电影、广播电视、流行音乐法人或机构之中阶主管以上。
-
在电影、广播电视及流行音乐领域具创见及特殊表现,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前项第一点所定之重要奖项,应符合台湾文化部门之公告。
|
工艺类
|
应符合下列工作资格之一者:
-
曾入围台湾或国际认可之工艺类相关竞赛。
-
曾任教于国外大专院校工艺类系(所),且为副教授(含)以上资历。
-
在工艺领域具创见及特殊表现,并领有其所属国官方机构出具之推荐或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