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企业并购法修正草案
台湾行政部门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企业并购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包含增加并购信息透明度、增列投票反对之异议股东股份亦有收买请求权、放宽非对称式并购、明确化无形资产项目及提供新创公司个人股东股利所得缓课的租税优惠,修正条文将可强化股东权益之保障,并利企业进行并购。
经济部门说明本次企业并购法修正草案,为强化股东权益的保障,规定公司必须在股东会召集事由中,说明董事就并购之利害关系重要内容,以及赞成或反对并购的理由;并扩大反对并购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之适用范围,对于股东会决议时未放弃表决权而投下反对票的股东亦有适用,以保障其退场机制。
此外,放宽非对称式并购(俗称:大鲸鱼吃小虾米)之适用条件,现行企业并购法有关非对称式并购规定,须同时符合「并购公司并购所支付股份,不超过其已发行股份之20%」,且「其支付之现金及其他资产之对价总额不超过净值2%」,才能排除股东会决议;草案则放宽为「并购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过其已发行股份之20%」,或「并购公司所支付股份、现金及其他资产之对价总额,不超过并购公司净值20%」,即可由董事会决议后进行,不须再经过股东会,将有助于加速成熟企业进行并购,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此次修正草案亦新增两项租税诱因:首先,为改善被并购新创公司股东的租税环境,明定被并购新创企业个人股东取得的股份对价,可选择全数推迟缴税;其次,明定可辨认无形资产之类型,扩及营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电路布局权等各种特许权,且放宽并购取得的无形资产可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10年做为摊销的计算标准,使并购方更易于估计其租税成本。
该项修正草案将提升企业并购效率并同时兼顾股东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