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业法》第一章第2条,建设业指不论以总承包、分包、或其它任意名义承包建设工事之业务。截至2021年9月,法律定义的建设工事合计29类,具体请参照下表:
建筑整体工事
土木整体工事
木工工事
泥瓦工事
消防设施工事
石匠工事
屋脊工事
电气工事
管道工事
清洁设施工事
钢造物工事
钢筋工事
铺装工事
疏浚工事
板金工事
玻璃工事
涂装工事
防水工事
内装工事
水道设施工事
热绝缘工事
电力通信工事
造园工事
钻井工事
门窗工事
拆除工事
高处作业·土木工程·混泥土工事
瓷砖·土坯·混凝土砌块工事
机械器具安装工事
根据日本国土交通省的规定,不论其承包工事为公共工事或私人工事,建设业从业者均必须按照《建设业法》第3条取得建设业许可。但是,如仅承包“轻微的建设工事”,则不需要取得建设业许可。“轻微的建设工事”具体指:
- 建筑整体工事类别中,单项工事费用不超过1,500万日元、或建筑物总面积不超过150㎡的木造住宅工事(总面积的50%或以上为居住用);
- 除建筑整体工事外的其它工事类别中,单项工事费用不超过500万日元的工事。
建设业许可可根据从业者的事业地点、事业规模或工事类别进行分类。
- 大臣许可及知事许可
如在2个或以上都道府县设有营业场所的建设业从业者,需要通过总店所在地所辖之地方整备局长向国土交通大臣申请建设业许可;如仅在1个都道府县内设有营业场所的建设业从业者,则向营业场所所在地之都道府县知事申请建设业许可,具体请查看【许可行政厅一览表】
营业场所,是指随时可签订建设工事承包合同的总店、分店,以及对其他办公室的承包合同签订进行指导监督等,在建设过程中有实质性参与行为的场所。即使在公司登记簿副本(性质同公司成立证明书)上登记,但在实际中不参与建设业务的店铺、分店等,不属于营业场所之范畴。
- 一般建设业许可及特定建设业许可
建设业许可又可以从分担承包合同的金额分为一般建设业许可及特定建设业许可。具体请参照下表:
建设业类别
承包合同详情
适用许可类别
建筑整体工事
从发包方处直接承包的工事,单项分包费用达6,000万日元或以上。
特定建设业许可
从发包方处直接承包的工事,单项分包费用不满6,000万日元。
一般建设业许可
建筑整体工事以外的工事
从发包方处直接承包的工事,单项分包费用达4,000万日元或以上。
特定建设业许可
从发包方处直接承包的工事,单项分包费用不满4,000万日元。
一般建设业许可
- 工事类别许可
建设业许可可根据本文第一点所述之建设工事分类共分为29种,分别与工事类别一一对应,未来可能随着工事类别的数量、名称等的变更而产生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如从业者需要2种或以上的建设业许可,可以同时申请。同时申请2种或以上建设业许可时,申请费用与申请1种时相当。
上述所有类别的建设业许可有效期均为5年,拟继续从事建设业之人士应于许可到期前30天前更新许可。建设业从业者未取得有效许可的,最高处以3年的徒刑或3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徒刑罚款并科。
- 许可申请人资格
《建设业法》第8条规定,如申请人符合下列任意一项,国土交通大臣及都道府县知事不予受理其建设业许可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
申请破产手续后未复权;
(2)
因同法第29条第1项第7~8号导致前建设业许可被吊销之日起未逾5年,具体如下:
(i) 使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建设业许可;
(ii) 施工过程中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iii) 诱导他人签订不平等合同、或不履行施工合同义务;
(iv) 违反建设业相关法令;
(v) 将承包的分包工事全部非法转包给第三方;
(vi) 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监管人严重渎职;等
(3)
所经营建设业务被责令停业的,未逾停业期间;
(4)
被处以禁锢刑或以上之刑罚之日起未逾5年;
(5)
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暴力团员”之日起未逾5年;
(6)
因雇佣、使用暴力团员导致被处以罚款或以上刑罚之日起未逾5年;
(7)
因身体残疾或精神疾病难以合规经营建设业;
(8)
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行为能力之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符合上述各项时;
(9)
如申请人为法人,其法人干部(日文为“役員”,包括董事、监事、理事、清算人、会计人员等)符合上述各项时;
(10)
暴力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
- 经营能力
根据《建设业法》第7条,建设业从业者的业务体制内必须有1名以上具有合规经营管理业务能力之人士。“合规经营管理业务能力”指:
(1)
拥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业相关经营管理负责人或同等地位负责人的经验;
(2)
拥有6年以上从事建设业相关经营管理负责人或同等地位负责人的辅助工作者的经验:
(3)
拥有2年以上担任建设业法人干部的经验,且拥有5年以上担任任意法人干部或有关干部次级职位的经验(包括财务管理、人士管理、业务运营);
(4)
拥有5年以上担任法人干部的经验,且拥有6年以上担任法人干部或有关干部次级职位的辅助工作者的经验(包括财务管理、人士管理、业务运营)。
除具有合规经营管理业务能力之人士外,体制内还应有1名专职技术者(日文为“専任技術者”)。专职技术者负责监督经营过程中报价、投标、合同签订、义务履行的正确实施,必须具备建设业专业知识。一般建设业许可和特殊建设业许可对专职技术者的要求不同,具体如下:
(1)
一般建设业许可的专职技术者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i) 在专业学校修成指定学科毕业后,拥有5年或以上实务经验之人士或拥有3年或以上实务经验之专业人士;
(ii) 在高中修成指定学科毕业后拥有5年或以上实务经验之人士;
(iii) 在大学修成指定学科毕业后拥有3年或以上实务经验之人士;
(iv) 拥有10年或以上从事建设业相关建设工事的经验之人士;
(2)
特殊建设业许可的专职技术者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i) 拥有国家资格之人士;
(ii) 满足一般建设业许可的专职技术者条件,且拥有2年以上指导监督单价合同金额达4,500万日元的建设工事的实务经验之人士;
(iii) 国土交通大臣特别认定者(属极少数特殊人士,通常不考虑)。
- 财产基础
《建设业法》规定建设业从业者应具备一定的财产基础,以购入资材、购置机械设备、雇佣劳动力。一般建设业许可和特殊建设业许可对财产基础的要求不同,具体如下:
(1)
申请一般建设业许可之人士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i) 个人资产达500万日元或以上;
(ii) 拥有500万日元或以上的融资能力;
(iii) 拥有持建设业许可并连续5年经营的实务经验;
(iv) 拥有10年或以上从事建设业相关建设工事的经验之人士;
(2)
申请特殊建设业许可之人士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i) 亏损金额未满资本金总额的20%;
(ii) 资金流动比率达75%或以上;
(iii) 资本金总额达2000万日元或以上,且个人资产达4000万日元或以上。
建设业许可的申请材料可能根据各地都道府县的要求而异。本文以东京都为例,整理总结登记材料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五、 建设业许可申请流程及所需时间
- 建设业许可申请书,主要记载有以下信息:
(1)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如申请人为个人);或法人名称、法人地址、联系电话(如申请人为法人);
(2) 拟申请之建设业许可的类别;
(3) 已取得建设业许可的类别;
(4) 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5) 资产总额或资本金总额;等
- 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印章证明书、章程、干部列表、出资者信息及出资额表(如申请人为法人);
- 营业场所列表、各营业场所照片、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租赁时)或不动产登记事项证明书(购置时);
- 工事经验表、近3年承包工事之金额列表;
- 雇佣人数表、员工健康保险、厚生年金及雇佣保险之参保状况表;
- 财务报表;
- 相关人士符合条件之承诺书;
- 合规经营管理业务能力之人士及专职技术者的相关经验证明(简历、毕业证书、资格证书、工事合同等);
- 纳税证明书;
- 住民票(如申请人为个人);
- 相关人士无重大身心疾病之诊断书。
许可申请流程所需时间根据许可类别、申请地区不同而异。向各都道府县知事申请的知事许可,申请所需时间约30~60天;向国土交通大臣申请的大臣许可,申请所需时间则约3~4个月。简要而言,建设业许可申请流程如下:
- 可前往相应的许可行政厅确认最新申请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 填写编制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 再次前往相应的许可行政厅进行申请材料的初审,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妥当;
- 正式向相应的许可行政厅提交申请;
- 如申请知事许可,工作人员将现场审查申请材料,如审查通过,申请人前往指定窗口缴纳许可申请费用;如申请不通过,工作人员将退还申请材料,不受理该申请;
- 如申请大臣许可,工作人员将在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简单清点;申请材料如无缺漏,将被邮寄至指定的地方整备局,部分申请材料需要申请人自行在提交申请日起1周内邮寄至地方整备局;
- 许可行政厅正式审查申请材料,如审查通过,将签发许可通知书;如审查不通过,将签发不通过理由书;
- 申请人根据许可通知书领取建设业许可。
参考资料: |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