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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建筑士事务所登记指引

日本建筑士事务所登记指引

日本人对“住”的标准从“经典的独户别墅”到“便利的新型公寓”,“体面”与“环保”也成为了日本建筑行业的主题之一。从短期来看,无障碍区域的增设、及环保系统改造,都是推动日本建筑行业市场发展的新型力量;从中长期来看,虽然日本无法避免由人口减少趋势所带来的整体市场的缩小,但由于日本建筑士职业人群的普遍年龄已超过50岁,加之日本目前的建筑物多数在1960年代前后建设,人与物的新老交替也会让建筑市场迸发新的活力。

本指引中,启源将根据日本《建筑士法》及相关权威资料,简要介绍日本建筑士事务所登记制度,归纳整理日本建筑士事务所登记的流程与所需材料,提供给启源的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作参考。本所可提供协助申请日本经营管理签证之服务,如有需要,请进一步联系本所专业顾问。

一、   定义

  1. 建筑士的定义

    根据《建筑士法》第2条,建筑士指于一年一度的建筑士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国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处登记,从事建筑设计、施工监管等之人士。日本的建筑士主要分为一级建筑士、二级建筑士及木造建筑士,简要如下:

    (1)
    一级建筑士:在国土交通大臣处登记,可从事所有类型的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监管、鉴定、调查等之职业,包括构造设计一级建筑士及设备设计一级建筑士。
    (2)
    二级建筑士:在都道府县知事处登记,可从事总面积300㎡以下的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监管、鉴定、调查等之职业;
    (3)
    木造建筑士:在都道府县知事处登记,可从事总面积300㎡以下、2层或以下的木造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监管、鉴定、调查等之职业;

  2. 建筑士事务所的定义

    根据《建筑士法》第23条,建筑士或雇佣建筑士之人士,根据他人的要求提供以下服务,并取得服务报酬的,将根据可建筑设计、施工监管的建筑物的规模、构造及用途,分为“一级建筑士事务所”、“二级建筑士事务所”或“木造建筑士事务所”:

    (1)
    建筑设计;
    (2)
    建筑物的施工监管;
    (3)
    与建筑物施工合同相关的事务;
    (4)
    建筑物施工的监督指导;
    (5)
    与建筑物相关的调查、鉴定;
    (6)
    建筑物相关法律所涉及之手续的代理代办。

二、   建筑士事务所登记

根据《建筑士法》第23条,建筑士事务所应向所在地之都道府县政府申请登记。在实际中,都道府县政府会指定该都道府县的建筑士事务所协会、或其它机构受理登记。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后希望继续经营建筑士事务所业务之人士,应在有效期逾期前2个月~30天内申请登记更新。未取得登记直接经营建筑士事务所业务之人士,将被处以最高1年的徒刑或1百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三、   建筑士事务所登记申请人要求

《建筑士法》第23条之四规定,如申请人符合下列任意一项,都道府县知事不予受理其登记申请:

  1. 申请破产手续后未复权;

  2. 符合《建筑士法》第7条第2号至第4号;具体为:
    (1)
    被处以禁锢刑或以上刑罚之日起未逾5年;
    (2)
    因违反《建筑士法》、或因建筑物相关犯罪行为被处以罚款之日起未逾5年;
    (3)
    因所雇建筑士或申请人本人利用隐瞒、伪造、篡改等手法取得建筑士登记而导致前建筑士登记被取消之日起未逾5年;
    (4)
    因所雇建筑士或申请人本人违反《建筑士法》或其它建筑物相关法律,或因业务过程中出现不诚信行为导致建筑士登记被取消之日起未逾5年;

  3. 因建筑士事务所利用隐瞒、伪造、篡改等手法取得建筑士事务所登记而导致前建筑士事务所登记被取消之日起未逾5年;

  4. 其建筑士事务所被责令停业后未逾停业期间;

  5. 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暴力团员”之日起未逾5年;

  6. 因身体残疾或精神疾病难以合规经营建筑士事务所;

  7. 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行为能力之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符合上述各项时;

  8. 如申请人为法人,其法人干部(日文为“役員”,包括董事、监事、理事、清算人、会计人员等)符合上述各项时;

  9. 未根据《建筑士法》设立管理建筑士职位。

四、   建筑士事务所登记材料

建筑士事务所登记所需的材料可能根据各地都道府县知事的要求而异。本文以东京都为例,整理总结登记材料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 建筑士事务所登记申请书,主要记载有以下信息:
  2. 业务概要书,主要记载有拟接受之委托的具体信息,包括委托人姓名、建筑物所在地之都道府县名称、建筑物的名称及用途、建筑物的构造及规模、委托业务内容、委托期间;
    (1)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取得的建筑士资格证书的类别(如申请人为个人);或法人名称、法人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如申请人为法人);
    (2) 建筑士事务所的名称、所在地、电话、类别;
    (3) 所雇建筑士的姓名、建筑士资格证书的类别、建筑士登记号码、登记所在都道府县政府、各类建筑士的人数;
    (4) 法人干部的姓名、性别、职位、出生日期(如申请人为法人);
  3. 申请人或(及)管理建筑士的简历;
  4. 陈述申请人满足申请条件之誓约书;
  5. 事务所的租赁合同;
  6. 3个月内取得的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法人税的支付证明书(如申请人为法人);
  7. 管理建筑士讲习的修成证明(日文为“管理建築士講習修了証”);
  8. 管理建筑士的住民票、建筑士资格证书的副本。

五、   登记流程

简要而言,建筑士事务所的登记流程如下所示,所需时间约1至2周:

  1. 参与管理建筑士讲习,取得修成证明;
  2. 以个人名义登记之人士,则应向税务署提交“个人事业主开业备案”(日文为“個人事業の開業届出”);如以法人名义登记之人士,应成立公司,公司章程务必记载有建筑士事务所业务范围(本所可提供日本公司注册服务及租赁日本办公室之服务);
  3. 租赁实体办公室(如使用虚拟办公室作为事务所,则登记将被拒绝);
  4. 编制登记材料后,咨询都道府县政府,确认是否需要提交额外材料,以及确保申请材料无纰漏;
  5. 正式向事务所所在地之建筑士事务所协会(或其他政府指定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支付登记手续费用;
  6. 都道府县政府审查申请材料;
  7. 审查通过,申请人缴纳登记证明书费用,领取登记证明书。

六、   管理建筑士

根据《建筑士法》第24条,每处建筑士事务所均应设有1名专职的管理建筑士。即,如设有分店,分店应另外设置1名专职的管理建筑士。在实务中,管理建筑士由于资格门槛较低,且具有监管事务所内其它建筑士的职权,因此多数中小规模的经营者选择委任自己为管理建筑士。

  1. 管理建筑士讲习

    作为建筑士拥有3年以上建筑设计等的实务经验,便可申请参加管理建筑士讲习。管理建筑士讲习没有建筑士类别区分,亦没有有效期,即建筑士修成讲习取得管理建筑士资格后,该资格永久有效。目前管理建筑士讲习的合格率超99%,除缺席者外,基本上所有的讲习参加者均可通过。

  2. 管理建筑士讲习的申请资料

    (1) 讲习参加申请书,具体记载有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工作地点、建筑士登记号码等;
    (2) 照片;
    (3) 讲习参加费的支付凭证;
    (4) 建筑士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5) 经署名的业务经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管理建筑士讲习的举办地点及举办时间

    (1) 财团法人 建筑技术教育普及中心(全日本26个都道府县)
    (2) 株式会社 综合资格学院法定讲习中心(全日本47个都道府县)
    (3) 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 东京土建ATEC(仅限东京都及神奈川县)
    (4) 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 埼玉土建建筑支援中心(仅限埼玉县)

目前,经国土交通大臣认证的管理建筑士讲习举办单位有4所,分别如下:

上述4所举办单位举办的讲习时间均为上午9点30分开始至下午17点30分结束,结束前将对参加者进行考试,考试通过者即合格。合格日起约1个月后,将由举办单位向合格者签发修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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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日本株式会社、合同会社及支店的比较

2.   日本签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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