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税 – 认可退休计划
认可退休计划指: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计划")
- 职业退休计划("获豁免退休计划")
雇员从认可退休计划收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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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向计划供款的部分并非雇员的入息,无须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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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退休,死亡,无行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或终止受雇的理由而提取有关雇主根据计划为该雇员所作的供款是无须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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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但非终止其合约,从强积金计划下雇主强制性供款部分所提取的金额是可豁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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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终止受雇及为其雇主服务十年或以上而从获豁免退休计划中提取的「累算权益」是可豁免课税的,针对同样情况,在强积金计划底下,只有从雇主自愿性供款的部分所提取的「累算权益」才可获豁免课税。如服务年资少于十年,只有「合乎比例利益」的部分才可获豁免课税,而超出「合乎比例利益」的金额则需申报为入息。「合乎比例利益」的计算方法如下:计划下的累算权益x 服务年资(完整月数)/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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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但非终止其合约,从获豁免退休计划下雇主供款的部分,又或者从强积金计划下雇主自愿性供款部分所提取的金额均需申报为入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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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非因退休,死亡,无行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终止受雇或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但非终止服务合约而提取有关雇主根据计划为其所作的供款,均需申报为入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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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从认可退休计划以外的退休金或公积金,计划或社团所收取的款项,可归因为雇主向该基金,计划或社团供款,需申报为雇员入息。
雇员可就支付给认可退休计划中强制性供款部分申请扣税,自2015/16课税年度起,每个年度最高扣除额为港元18,000。由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只需把自愿性供款存入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注册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所提供的「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账户」内,则可就此部分供款申请税务扣除,2019/20及其后课税年度的指明最高扣除额为6万港元,但此扣除额是与已缴付的合资格年金保费所合计,而扣除次序依次为先扣除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有余额才扣除已缴付的合资格年金保费。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i/pdf/bir60_st_c.pdf
- https://www.ird.gov.hk/eng/pdf/dipn23.pdf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alaries/allowances/deductions/annuity.htm
- https://www.ird.gov.hk/chi/pdf/esem_er_mpf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