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决算书表相关规定
台湾公司不论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在台分公司,都需要在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公司的营业报告书、财务报表及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提请股东同意或股东常会承认。经上述程序承认后的报表,即为决算书表。
营业报告书的内容包含经营方针、实施概况、营业计划实施成果、营业收支预算执行情形、获利能力分析及研究发展状况,财务报表则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业主权益变动表。如公司的资本额达新台币三千万以上,上述各项报表需经过会计师查核签证后再一起提请股东同意或股东常会承认。
上述文件应由公司的负责人、经理人及主办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负责,且文件内容皆需以繁体中文制作并保留在公司。
公司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时,各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妨碍、拒绝或规避查核或届期不申报时,各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