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以上税种的销售额,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算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企业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算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1、预缴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个人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印花税、契税以按照纳税(扣缴)义务发生之日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算。
房产税以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车辆购置税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企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如以外币计价,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个月第三个星期三(法定节假日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的外汇折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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