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期限零售业经营许可之申报要求如下:
- 原则上申报人应于零售场所设立之日前10天内进行申报;
- 申报人为酒类制造业者或酒类贩卖业者(即持有酒类制造业、酒类批发业或酒类零售业的经营许可);
- 申报人不得自己作为会场的开办方、管理方或运营方,或者不得与会场的开办方、管理方或运营方存在密切关系;
- 酒类的零售仅限于零售场所内临时进行;
- 同一申报人针对同一地点的申报仅限1月1次,如会场需要入场费用则不限次数;
- 会场需要入场费用或会场开办时间不超过7天;
- 会场不以贩卖酒业作为主要开办目的;
- 会场的开办期间已明确;
- 申报人不以低价贱卖或清理库存为目的进行酒类零售;
- 申报人与会场管理者签订的合同等文书中已明确零售场所的具体位置;
- 申报人在会场内零售的酒类须与申报零售的酒类一致;
- 申报人不得将酒类运输到会场以外的地点。
在申报期间限定酒类零售业经营许可时,申报人须填写申报书,并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 期间限定酒类零售业经营许可申报书(包括申报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地址或公司注册地址、联系电话、零售场所地址、零售酒类品目、委任的酒类贩卖管理者姓名等);
- 会场整体体位置图;
- 酒类贩卖管理方法分配计划书(记有酒类贩卖管理者姓名、酒类贩卖管理研修会的参会日期、营业时间、是否设有自动贩卖机等);
- 与会场管理者签订的合同等文书的复印件;
- 会场宣传册(或其他明确记载有会场的内容、开办期间、入场费用等信息的材料);
- 酒类贩卖管理者的委任书。
期间限定酒类零售业经营许可申报之简要流程如下:
- 填写申报书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 将填写完成之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会场所在地所辖之税务署;
- 税务署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 如审查通过,即申报成功;
- 持有已申报成功的材料将视为已取得期间限定酒类零售业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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