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三)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四)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六)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七)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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