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两项规定看上去似乎自相矛盾,事实上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是否终止确实存在不同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劳动者是否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来判断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即终止,无论其是否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
纵观中国各地法院公布的判例,既有支持第一种观点的也有支持第二种观点的。但仔细研究其中涉及的审判依据和理由,显然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且合法。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同时该条第(六)项也规定了,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均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该规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授权作出的,并不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
综上所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均属于中国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二者是并列关系,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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