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新修订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
2021年1月29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了经修订后的《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此次修订与2017年的版本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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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关于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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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关于企业境内、境外股东或合伙人的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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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关于企业高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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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企业名称须加注“私募”字样,并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关于试点企业命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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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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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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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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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为同一控制人时出资占比不超过 50%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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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发起设立、注册登记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根据已公布的条文内容,本次修订降低了在深圳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门槛,但在后续实际操作中,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是否会大幅放宽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要求,尚有待新规实施后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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