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的法定交接义务
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 交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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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 整理应移交的资料及未了事项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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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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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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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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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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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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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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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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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时的工作要求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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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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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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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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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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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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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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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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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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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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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后有关事宜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及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三、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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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交接时应制定交接工作进度表及交接清单,避免交接人独立处理各类业务或仅在离职的最后一天简单交接各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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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离职时,必须要办理税务登记中办税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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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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