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营业税的常见问题(二)
问: |
外国航运公司在台湾载运客货去美国,要不要课营业税? |
答: |
国际运输事业自台湾境内载运客货出境者,係在台湾境内销售劳务,要课营业税,但是如果该国际运输事业所属的国家,对台湾国际运输事业给予零税率或免徵类似税捐者,可以适用零税率。 |
问: |
台湾公司把自己产製的货物无偿办理抽奖赠送奖品,算不算销售货物? |
答: |
依规定营业人以其产製、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应视为销售货物,开立统一发票。但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办理抽奖赠送奖品、销货附送赠品,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
问: |
由国外直接进入台湾保税区之保税货物,算不算进口货物? |
答: |
保税货物自国外进入台湾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自由贸易港区及海关管理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物流中心或其他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且由海关监管之专区,都不视为进口。 |
问: |
保税区营业人将保税货物售予台湾其他应税地区,要不要课营业税? |
答: |
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区内之区内事业、科学工业园区内之园区事业、农业科技园区内之园区事业、自由贸易港区内之自由港区事业及海关管理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物流中心或其他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且由海关监管之专区事业等保税区营业人,将保税货物自保税地区进入台湾境内之其他应税地区,应属进口货物,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9条规定免徵营业税外,其应徵之营业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1条规定由海关代徵。 |
问: |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处分信託财产,在台湾如有销售货物或劳务,应否课营业税? |
答: |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处分信託财产,如有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其销售额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之1规定,免徵营业税外,应由受託人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至于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将管理或处分信託财产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属受益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代价,受益人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徵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