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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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列报栈储费应注意那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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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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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栈储费用应注意下列各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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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进料到达前之栈储费,为取得进货、进料所需支付之费用应并入进货、进料之实际成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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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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栈储费跨越年度者,其属于以后年度部分,作「预付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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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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栈储损失依据契约应由仓库负责人赔偿者,不得列为损失,但经诉讼未获赔偿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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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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栈储费之原始凭证为书有抬头之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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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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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列报燃料费应注意那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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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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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燃料费应注意下列各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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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产品所耗之燃料费应列入制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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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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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伙食所消耗之燃料费用,应并入伙食费计算,不得另以燃料费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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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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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购入大批燃料,其未能耗尽部分,应列物料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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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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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之原始凭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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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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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发票或核准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利事业者之普通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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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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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加油站购用油料,应取得载有营利事业统一编号之收款机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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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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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与另一营利事业共同使用同一锅炉,其燃料费应由持有收据之营利事业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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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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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列报备抵呆账之限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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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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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分2点来说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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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抵呆账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余额1%,如属金融业者,应就其债权余额按上述限度估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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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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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依法得列报实际发生呆账之比率,若超过前项标准者,得在其以前3个年度依法得列报实际发生呆账之比率平均数限度内估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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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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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因和解、破产宣告或经法院执行无着,发生呆账损失,应提示那些证明文件以凭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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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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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分3点来说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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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损失如经法院和解者,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取得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如经商业会或工业会和解者,应取得和解笔录。如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者,应取得该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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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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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损失如因债务人破产宣告或依法重整者,应取得法院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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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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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损失如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者,应取得法院发给之债权凭证。以凭认列当年度呆账损失(如经法院发给债权凭证,而于将来收回是项债权时,应就收回之数额列为收回年度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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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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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购置之乘人小客车应如何提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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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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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分以下4点说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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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新购置乘人小客车,依规定耐用年数计提折旧时,其实际成本以不超过新台币150万元为限;自2004年1月1日起新购置者,以不超过新台币250万元为限;超提之折旧额,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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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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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小客车租赁业的营利事业,自1999年1月1日起,新购置营业用之乘人小客车,其计提折旧之实际成本以不超过新台币350万元为限,自2004年1月1日起新购置者,以不超过新台币500万元为限;超提之折旧额,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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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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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所称超提之折旧额之计算公式如下:
依实际成本提列之折旧额×(1-成本限额/实际成本)=超限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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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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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小客车如于使用后出售,或毁灭、废弃时,其收益或损失的计算,仍然应以依所得税法规定正常折旧方法计算的未折减余额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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