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拉华州外州公司问答
问: |
什么是特拉华州“外州公司”(foreign corporation)? | ||||||||||
答: |
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371节,“外州公司”一词系指根据(除特拉华州法律之外)在任何其他司法辖区法律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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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何在特拉华州注册外州公司? | ||||||||||
答: |
特拉华州的法律要求所有于特拉华州开展业务,但成立于其他州或司法管辖区的外州公司都应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完整的 "外州公司注册表",并附上由原成立州或司法管辖区出具的存续证明。 存续证明应由公司成立所处司法辖区内授权官员于备案日期之前6个月内出具,以证实公司存在。如果该证明是外文,则应当附上翻译员出具的该证明的译本。 由公司授权的高管签署的“外州公司注册表” 应列出拟注册的外州公司的名称、外州公司的原注册司法管辖区、拟在本州经营的业务、指定的位于特拉华州的注册代理人的名称和街道地址,以及截至备案日期前六个月之内的有关公司资产和债务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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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公司名更改后如何告知特拉华州州务卿? | ||||||||||
答: |
若获准在本州经营业务的外州公司希望变更公司名称,扩大、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其计划在特拉华州进行的经营目的的,应当在该变更生效后30日之内向特拉华州州务卿进行备案,并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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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外州公司需要做年度报告吗? | ||||||||||
答: |
任何外州公司未能、疏忽或拒绝向特拉华州州务卿提交年度报告的,州务卿可以根据其裁量权,对其中的原因进行调查。若外州公司在任何两年期内均未能提交年度报告,州务卿可终止其在本州经营业务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