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问: |
什么是竞业限制? |
答: |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
问: |
竞业限制适用的主体有哪些? |
答: |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问: |
哪些竞业行为可以被禁止? |
答: |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规定,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禁止劳动者从事的行为包括: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
问: |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是多久? |
答: |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不得超过2年。
|
问: |
可否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已包含在工资薪酬内? |
答: |
不可以。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给予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只能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