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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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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香港

问题

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的常见问题

答案
在香港,一间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在申请撤销注册时,须一并提交由香港税务局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以下是关于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的常见问题:

问:
不反对通知书可由谁提出申请?
答: 以下人士均可作出申请:
一、 该公司的董事;或
二、 该公司的成员或被提名的人,但须连同由该公司董事所签署的授权书;或
三、 执业的专业人士,例如会计师,秘书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

问:
申请时须提交什么文件?
答:
分别是已填妥的IR1263申请表及申请费270港元的划线支票、汇票或本票。

问:
在我提出申请后,可于何时得知结果?
答:
税务局一般会于收到申请表或申请费用起计21个工作天内发出不反对通知书,以较迟者为准。

问:
在收到不反对通知书后,我应于何时向公司注册处交付?
答:
纵使法例没有设立时限,申请人亦应于不反对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3个月内交付。

问:
在我提出申请后,是否可以不续办商业登记和缴交相关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答:
不可以。在未获得公司注册处批准撤销注册和解散前,阁下仍须续办商业登记和缴交有关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但如相关的登记费及征费是在阁下提出申请后才开始生效,税务局会考虑暂缓征收此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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