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营业税的常见问题 24
问: |
我太太开杂货店,因嫌核定台湾营业税过重,拒绝接受营业税缴款书是不是会受罚? |
答: |
要处罚,拒绝接受营业税缴款书,除通知限期缴纳外,要处新台币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届期仍不收受,将按次处罚,并得停止其营业。 |
问: |
台湾营业人开立发票给营业人,忘记写买受人名称及统一编号,要不要处罚? |
答: |
要处罚,凡经查获要按发票所载销售额处1%罚款,其金额最低不得少于新台币1千5百元,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1万5千元,并得按次处罚,其第2次以后处罚部分之罚款为发票所载销售额之2%,其金额最低不得少于新台币3千元,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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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营业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销售额,如何处罚? |
答: |
营业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表,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应纳税额加征1%滞报金,不得少于新台币(下同)1千2百元,最高不得多于1万2千元;逾30日者,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征30%怠报金,不得少于3千元,最高不得多于3万元,无应纳税额者,滞报金为1千2百元,怠报金为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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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商号应缴营业税忘记缴纳,已过限缴期,应否处罚? |
答: |
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者,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滞纳之金额加征百分之一滞纳金;逾三十日仍未缴纳者,除移送强制执行外,并得停止其营业。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纳税义务人之事由,致不能于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捐,得于其原因消灭后十日内,提出具体证明,向稽征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经核准者,免予加征滞纳金。 |
问: |
台湾滞纳税款应否加计利息?如何计算? |
答: |
要征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滞纳期届满之次日起,至自动缴纳或强制执行征收缴纳之日止,就应纳税款,依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