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疗期和病假的区别
问: |
病假与医疗期在概念上有什么区别? |
答: |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而病假是员工因身体不适,遵照医嘱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期间。病假规定一般遵循企业的规章制度,而医疗期则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
问: |
病假期间,员工薪资发放有何规定? |
答: |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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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上海地区医疗期的标准是什么? |
答: |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
问: |
医疗期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答: |
一般医疗期期间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但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问: |
医疗期结束后,如单位与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何需要注意? |
答: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療補助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