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 - 有关注销(撤销注册)香港公司的常见问题
问: |
如何注销(撤销注册)香港公司? |
答: |
一旦您决定不再需要您的香港公司并且该公司是一家已停业并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您可以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销。
撤销注册程序是从税务机关(税务局)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不反对通知书》)开始。这与从税务机关获得清税信非常相似。公司收到《不反对通知书》后,会连同《不反对通知书》的正本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注销申请。 在大多数情况下,注销申请将需要大约 6-8 个月的时间来处理。公司会在收到公司注册处的确认函后正式注销。 |
问: |
为什么注销公司需要《不反对通知书》? |
答: |
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注销,但不包括《公司条例》第749(2)条指明的公司。但是,申请必须附有税务局《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88B 条签发的《不反对通知书》。《不反对通知书》的性质是一封证明函件,证明该公司在发出函件之日没有欠税务局任何款项,例如未缴的商业登记费、税款或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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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谁可以申请《不反对通知书》? |
答: |
公司的以下人仕可以申请:
一、 董事;或 二、 该公司的成员或被该公司提名的人,须连同由该公司董事签署的授权书。如被提名人是一位执业的专业人士(例如会计师/秘书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在税务局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无须呈交授权证据。 |
问: |
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文件? |
答: |
申请时应提交:
一、 填妥的申请表 (IR1263);和 二、 一张港币270元的申请费用支票。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您的申请将被拒绝: 一、 申请表填写不正确;或者 二、 您的支票不正当或被退票。 |
问: |
什么时候可以收到申请结果? |
答: |
一般《不反对通知书》会在收到申请和申请费用后 21 个工作日内发出。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有任何未处理的税务事项或责任,税务局会发出一封信函并列出所有未解决的事项以供您处理。当所有未解决的事项处理后,您可以向税务局提出重新考虑发出《不反对通知书》的申请而无需再次支付申请费用。 |
问: |
发出不反对通知书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
答: |
在以下情况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一、 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二、 公司未来不会开始/重新营业; 三、 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如有); 四、 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公司以海外业务代理人的身分而欠下的税款),当中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追讨税款的讼费,包括法庭费用、执行讼费、执达主任开支、警卫费用和判定债项利息; 五、 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所发出的报税表,和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该公司在某课税年度应该课税但却未收到该年度的报税表的责任; 六、 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 七、 对已提出的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 |
问: |
如果一家已停业并有偿债能力的公司申请注销,可否提交未经审核的账目以支持其利得税报税表? |
答: |
不可以。公司必须提交经审计账目以左证其利得税报税表,除非它是《公司条例》条款所指的休眠公司,即该公司在有关期间没有会计交易。 |
问: |
如果已停业并有偿债能力的公司申请注销,是否仍需要保留会计记录?如果是,需保留多长时间? |
答: |
根据《税务条例》第 51C 条规定,每名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须就其入息及开支以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纪录,以便其应评税利润能易于确定,并须在业务纪录所关乎的交易完结后,将该纪录保留为期最少 7 年。这并不适用于已经解散的法团。 对于已停业并有偿债能力及已申请公司注销的公司,根据《公司条例》在完成注销前,仍需遵守《税务条例》第 51C 条。 然而,根据《公司条例》第 758 条,在紧接公司解散前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必须确保公司的所有账簿和文件在解散后保存不少于 6 年。 |
问: |
我的香港公司正在办理注销。然而,现在我有一些其他的商业机会,我决定不注销了。是否可以停止注销过程?如果可以,我该怎么做? |
答: |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向公司注册处和税务局提交函件申请终止注销。 |
问: |
我的香港公司几个月前被注销了,我最近才知道公司还有银行账户/一笔租金押金需要房东退还,银行/房东只会以支票退还押金至我的香港公司。我应怎样处理? |
答: |
您可以通过法院命令申请恢复公司,其后开设银行账户以兑现支票。然后可再次申请将公司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