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非香港公司及申报资料变更
问: |
何时需要将一家海外公司在香港注册,注册时需要提交哪些文件以及需要缴付哪些费用? |
答: |
根据《公司条例》第776条,海外公司必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并将以下文件交付公司注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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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提交的文件副本应如何核证? |
答: |
这些文件应根据《公司条例》第775条的规定进行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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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文件并非中文或英文,提交的核证文件应如何翻译? |
答: |
翻译需根据《公司条例》第4条进行。翻译应由翻译人员证明为准确的,并由以下人员证明该翻译人员有相关的翻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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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谁可以担任非香港公司的获授权代表? |
答: |
以下人士或法团可以担任非香港公司的获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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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何申报一家非香港公司的董事或公司秘书变更? |
答: |
必须在1个月内提交指定表格NN6申报有关变更。 |
问: |
如何申报一家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注册地址或主要营业地点的变更? |
答: |
必须在1个月内提交指定表格NN9申报有关变更。 |
问: |
如何申报一家非香港公司的获授权代表变更? |
答: |
必须在1个月内提交指定表格NN8申报有关变更。 |
问: |
如何申报一家非香港公司的公司名称变更? |
答: |
必须在1个月内提交指定表格NN10,并附有证明文件以证明原有公司名称、新公司名称及更改名称的生效日期等资料,例如公司名称变更证书、商业登记册或决议等。并缴付港币1,425元的登记费。其后公司注册处将发出 “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证书”。 |
问: |
应何时提交非香港公司的周年申报表和帐目?申报费是多少? |
答: |
每家非香港公司都必须在每年的周年登记日之后的42天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由董事、公司秘书或获授权代表签署的周年申报表(表格NN3)并连同一份经核证的母公司帐目(如果公司帐目需开放给公众查阅),周年申报表的申报费为港币180元。 |
问: |
非香港公司应提交什么文件以申报不再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
答: |
必须在终止营业地点后的7天内提交指定表格NN13申报不再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