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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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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服务 - 中国香港

问题

注册非香港公司及申报资料变更

答案
问:
何时需要将一家海外公司在香港注册,注册时需要提交哪些文件以及需要缴付哪些费用?
答:
根据《公司条例》第776条,海外公司必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并将以下文件交付公司注册处:

  1. 指明该公司主要营业地址、董事、秘书和香港获授权代表的详细信息的指定申请表;
  2. 公司注册证书(或相等文件)的核证副本;
  3. 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相等文件)的核证副本;及
  4. 公司最新帐目的核证副本(如果公司帐目需开放给公众查阅)。

所需费用包括申请费港币1,720元及首年商业登记费港币2,250元。

问:
提交的文件副本应如何核证?
答:
这些文件应根据《公司条例》第775条的规定进行核证:

  1. 该非香港公司的高级人员;
  2. 非香港公司的获授权代表;
  3. 如果文件副本是在母公司的注册地核证,可以由受託保管有关文件正本的该地方的政府官员、执业的公证人、执业的律师、执业的专业会计师、执业的专业公司秘书或法院人员核证;或
  4. 如文件副本是在香港核证,则该文件的副本可由执业的公证人、执业的律师、执业会计师、执业特许公司秘书、法院高级人员或法团所在地方的领事馆官员核证。

问:
如文件并非中文或英文,提交的核证文件应如何翻译?
答:
翻译需根据《公司条例》第4条进行。翻译应由翻译人员证明为准确的,并由以下人员证明该翻译人员有相关的翻译能力:

  1. 如在香港,执业的公证人、执业的律师、执业的会计师、执业特许公司秘书或领事馆职员;
  2. 如在香港以外地方,执业的公证人、执业的律师、执业的专业会计师或法院人员。

问:
谁可以担任非香港公司的获授权代表?
答:
以下人士或法团可以担任非香港公司的获授权代表:

  1. 在香港居住的人士;
  2. 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律师行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
  3. 《法律执业者条例》( 第 159 章 ) 第 2(1) 条界定的律师法团;或
  4. 《专业会计师条例》( 第 50 章 ) 第 2(1) 条界定的执业法团。

问:
如何申报一家非香港公司的董事或公司秘书变更?
答:
必须在1个月内提交指定表格NN6申报有关变更。

问:
如何申报一家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注册地址或主要营业地点的变更?
答:
必须在1个月内提交指定表格NN9申报有关变更。

问:
如何申报一家非香港公司的获授权代表变更?
答:
必须在1个月内提交指定表格NN8申报有关变更。

问:
如何申报一家非香港公司的公司名称变更?
答:
必须在1个月内提交指定表格NN10,并附有证明文件以证明原有公司名称、新公司名称及更改名称的生效日期等资料,例如公司名称变更证书、商业登记册或决议等。并缴付港币1,425元的登记费。其后公司注册处将发出 “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证书”。

问:
应何时提交非香港公司的周年申报表和帐目?申报费是多少?
答:
每家非香港公司都必须在每年的周年登记日之后的42天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由董事、公司秘书或获授权代表签署的周年申报表(表格NN3)并连同一份经核证的母公司帐目(如果公司帐目需开放给公众查阅),周年申报表的申报费为港币180元。

问:
非香港公司应提交什么文件以申报不再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答:
必须在终止营业地点后的7天内提交指定表格NN13申报不再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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