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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台湾营业税的常见问题(五)

答案
问:
台湾适用「零税率」的货物或劳务有那些?
答:
一、外销货物。
二、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境内提供而在境外使用之劳务。
三、依法设立之免税商店销售与过境或出境旅客之货物。
四、销售与保税区营业人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
五、国际间之运输。但外国运输事业在台湾境内经营国际运输业务者,应以各该国对台湾国际运输事业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类似税捐者为限。
六、国际运输用之船舶、航空器及远洋渔船。
七、销售与国际运输用之船舶、航空器及远洋渔船所使用之货物或修缮劳务。
八、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课税区营业人未输往课税区而直接出口之货物。
九、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课税区营业人存入自由港区事业或海关管理之保税仓库、物流中心以供外销之货物。

问:
我是销售依规定免税货物的台湾营业人,可否放弃适用免税而改为课税?
答:
可以,请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申请,报经台湾财政部核准放弃适用免税规定,改以营业税法规定之一般税额计算方式计算营业税额,但核准后3年内不得变更。

问:
在台湾进口那些货物可以免徵营业税?
答:
一、
进口以下货物免徵营业税:
1、 国际运输用之船舶、航空器、远洋渔船、肥料及金条、金块、 金片、金币、纯金之金饰或饰金。
2、 关税法第49条规定之货物。但因转让或变更用途依照同法第55条规定补缴关税者,应补缴营业税。
3、 本国之古物。
二、
另为因应经济特殊情况,调节物资供应,对进口小麦、大麦、玉米或黄豆应徵之营业税,得由行政院机动调整。
问:
台湾销售货物或劳务与非营业人,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时,其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应如何填具?
答:
台湾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非营业人,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等情事,买受人出具「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时,得于该证明单之盖章栏以签名或盖章择一办理,并免填写买受人身分证统一编号。

问:
台湾营业人购进自用乘人小汽车出售时可否免徵营业税?
答:
营业人所购买之自用乘人小汽车,日后出售时,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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