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使用牌照税之申请
问: |
台湾欠税车辆或已注销、缴销、报停之车辆,停放于公共道路,为何会受罚? |
答: |
欠税车辆或已注销、缴销、报停之车辆,停放于公共道路,依本部1999年12月15日台财税第880450983号函规定,即属使用公共道路,应依使用牌照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欠税车辆处以一倍以下之罚款,注销、缴销、报停之车辆处以二倍以下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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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供身心障碍人士使用之交通工具,如何申请免征使用牌照税? |
答: |
一、供领有身心障碍证明者使用车辆,每1身心障碍者可申请1辆免税,免税要件及应备证件如下: (一)身心障碍者有驾驶执照
三、身心障碍者本人所有车辆,地方税稽征机关会主动通知核定免税,免再提出申请。 |
问: |
买卖移转未办保存登记之房屋,其所立向地方税稽征机关办理契税申报之契据,应否贴花? |
答: |
买卖、交换、赠与及分割移转未办保存登记之房屋,因无法向物权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其所立向地方税稽征机关办理契税申报之契据,尚非属印花税法第5条第5款规定之凭证课税范围。 |
问: |
车辆如已申请免征使用牌照税,溢缴之使用牌照税款如何申请退还? |
答: |
车辆如经核准免征使用牌照税,如有溢缴之使用牌照税,请携带使用牌照税缴款书收据联正本、车主身分证、印章、免税核准收执联(申办免税时,如证件齐全,即刻核发),至所属地方税稽征机关办理。 |
问: |
车辆如已办理停驶、缴销、报废、失窃注销,如何申请退税? |
答: |
车辆如已办理停驶、缴销、报废、失窃注销,请携带使用牌照税缴款书收据联正本、车主身分证、印章、车辆异动登记书复印件,至所属地方税稽征机关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