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印花税之凭证
问: |
那些凭证应课征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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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印花税应税凭证何时贴用印花税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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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凭证于书立后交付或使用时贴缴印花税。 |
问: |
买卖移转未办保存登记之房屋,其所立向地方税稽征机关办理契税申报之契据,应否贴花? |
答: |
买卖、交换、赠与及分割移转未办保存登记之房屋,因无法向物权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其所立向地方税稽征机关办理契税申报之契据,尚非属印花税法第5条第5款规定之凭证课税范围。 |
问: |
车辆如已出售,买受人如拒不过户,如何办理? |
答: |
车辆转让后,买方不愿配合办理过户,原所有人为确保权益,得缴清使用牌照税及罚款,并携带车主身分证明文件(个人:身分证;公司、行号:中央(地方)政府核发之核准函或设立(变更)登记表或公司登记事项证明书)及催办过户之报纸或邮局存证信函,至车籍所在地监理机关办理车辆拒不过户注销手续,以后就不会再以原所有人名义课征使用牌照税,如有违章亦不会再以原所有人为处罚对象。 |
问: |
驾驶牌照已被注销的汽车是否会被处罚? |
答: |
是,驾驶牌照被注销的汽车使用公共水陆道路经查获,除补税外,会被处罚应纳税额二倍以下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