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货物税计算方式
问: |
何谓应税货物之销售价格?如何计算? |
答: |
应税货物之销售价格,系指产制厂商当月份销售货物给批发商之销售价格;其无中间批发商者,得扣除批发商之毛利;其价格有高低不同者,应以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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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产制厂商出厂之货物,如当月份无销售价格,如何计算完税价格? |
答: |
产制厂商出厂的货物,当月份无销售价格者,以该应税货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税价格为准;如无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税价格者,以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计算;其为新制货物,无类似货物者,得暂以该货物之制造成本加计利润作为完税价格,俟营销后再按其销售价格计算完税价格,调整征收。 |
问: |
货物税之产制厂商应如何办理厂商登记及产品登记? |
答: |
产制应税货物之厂商应于开始产制货物前,向工厂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办理货物税厂商登记及产品登记。分别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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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货物税之产制厂商申请登记事项有变更、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者,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
答: |
产制应税货物之厂商申请登记事项有变更,或产制厂商有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者,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并缴清应纳税款。分下列2点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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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产品登记事项有变更、注销登记如何办理?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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