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相关问答
问: |
什么是税法上的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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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是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在填写申报表时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先弥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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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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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企业已经发生的合理支出,但没有取得合法凭证的,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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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问: |
企业在境外发生劳务支出,应取得何种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
答: |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问: |
企业延长弥补亏损年限是否需要备案? |
答: |
符合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
问: |
企业境内外亏损是否可以相互弥补? |
答: |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内企业亏损可以用境外所得进行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