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税之定义
问: |
何谓烟酒税? |
答: |
烟酒税属于特种消费税,是对于国内产制或自国外进口的「烟」与「酒」两种产品,于出厂或进口时所课征的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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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烟酒税法对于「烟」与「酒」之定义为何? |
答: |
烟:指全部或部分以烟草或其代用品作为原料,制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闻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制成品。依上开定义只对「烟制品」课税,对烟草及熏烟叶等原料不课征。 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超过0.5%之饮料、其他可供制造或调制上项饮料之未变性酒精及其他制品。但不包括烟酒管理法第4条第1项但书规定,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依相关法律或法规命令认属药品之酒类制剂。依上开定义除对「酒类产品」课税外,对「未变性酒精」也课税,但已变性之酒精则不课税。 |
问: |
谁是烟酒税纳税义务人? |
答: |
烟酒税纳税义务人,可分为下列5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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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烟酒之产制厂商应如何申报及缴纳烟酒税? |
答: |
产制厂商当月份出厂烟酒之应纳税款,应于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库缴纳,并依照财政部规定之格式填具计算税额申报书,检同下列书表向所在地稽征机关申报:
烟品产制厂商于申报烟税时,应同时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缴纳烟品健康福利捐。 |
问: |
烟酒产制厂商应设置之账册有那些? |
答: |
烟酒产制厂商除应依「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账簿凭证办法」规定,设置并保存账簿凭证及会计纪录,尚应设置原料明细分类账、制成品明细分类账、仓储登记簿、外销免税登记簿、退厂整理及改装改制登记簿、采购免税原料登记簿、包装及容器使用登记簿及出厂送货单。产制厂商原设置之账册凭证,具有前项各种账簿凭证之性质与功能者,得列具對照表,報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繼續沿用或酌為增減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