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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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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台湾

问题

未清偿的债务免税额计算

答案
问:
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之丧葬费多少?
答:
丧葬费的扣除金额,不论实际发生多少金额,一律都以新台币123万元计算,不须要附证明文件,但假如被继承人是经常居住在国外的我国国民或是外国人,那么只有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丧葬费才可以扣除。

问:
被继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可以扣除多少?
答:
在死亡前6至9年内,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已缴纳过遗产税者,分别按年递减扣除80%、60%、40%及20%之遗产价额,但是被继承人如果是经常居住我国境外之我国国民,或非我国国民,其死亡前6年至9年内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则不适用前述扣除的规定。

问:
被继承人死亡前未缴纳之税捐,可否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答:
被继承人生前未纳之各项税捐、罚款及罚金,应检附相关文件自遗产税额中扣除,例如:
  1. 被继承人死亡年度发生之地价税与房屋税,应按其生存期间占课税期间之比例,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2. 被继承人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之所得,以生存配偶为纳税义务人,其于被继承人死亡日后缴纳之综合所得税,属被继承人所得部分,依公式计算属被继承人死亡前应纳未纳之综合所得税,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问:
被继承人死亡前未清偿的债务,可否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答: 被继承人死亡以前还没有清偿的债务,如果具有确实的债务证明文件,可以从遗产总额中扣除。但是如果在被继承人重病无法处理事务期间所借的债务,继承人必须说明这项债务发生的原因,并且证明所借资金的用途。如果不能证明债务发生的确实用途,那么这项借款要列入遗产总额,所欠债务再予扣除。

问:
被继承人死亡后尚未缴纳之工程受益费,应如何申报扣除?
答: 凡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经公告确定征收的工程受益费,不论是在死亡前或死亡后开征,只要是还没有缴纳的部分,都可以当作被继承人死亡前的未偿债务,从遗产总额中扣除。申报时请附上缴纳工程受益费收据复印件,或经主管机关公告征收确定的证明文件。
至于被继承人死亡以后才公告征收的工程受益费,是对继承人所得的财产,因工程受益而征收的费用,这些工程受益费有的因遗产土地还没有办理继承登记,可能还以被继承人名义征收,但实际上已和被继承人无关,所以这些工程受益费不可以从遗产总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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