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关于外国企业北京代表处年度合规维护问题
问: | 北京代表处注册成立后,需要涉及哪些年度合规申报? |
答: |
北京代表处需在税务申报期内安排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和首席代表或代表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需要准备年度审计报告,安排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工商局”)提交年度报告。 |
问: |
我们在北京注册的代表处没有收入,仍需要缴税吗? |
答: |
没有取得收入的代表处无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代表处仍需在税务申报期内提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报表。 |
问: |
根据我的理解,企业所得税是针对应税利润征收的,我们的北京代表处没有收入也没有利润,该怎么核算企业所得税呢? |
答: |
针对没有取得收入的代表处,有两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式:核定利润率方式和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最常用的是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即将代表处的费用换算成收入,具体公式如下: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代表处的经费支出/(1-核定利润率) 北京代表处适用的核定利润率通常是10%。 |
问: |
我们在北京注册的代表处需何时办理税务申报? |
答: |
针对采用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算所得税的北京代表处,其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通常按季度申报,申报期为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代表的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申报期为每月的15日前。如遇法定假期,申报期相应顺延。 |
问: |
我们在北京注册的代表处需何时安排年度审计? |
答: |
由于审计报告是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年度报告中的一份必要文件,建议在每年的4至5月期间完成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
问: |
年度审计需要北京代表处提供哪些资料? |
答: |
年度审计所需资料主要包括:
|
问: |
在北京注册的代表处需何时提交年度报告? |
答: |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代表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
问: |
北京代表处年报需提交哪些文件? |
答: |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具体包括:
|
问: |
北京代表处如未能及时提交年度报告,会有罚款吗? |
答: |
有的,北京代表处如未能在6月30日前提交年度报告,将会产生人民币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如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代表处将被处以人民币两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如启源)准备及提交年度报告。 |
问: |
北京代表处何时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
答: |
北京代表处应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报告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实缴税款与经审计后的应缴税款存在差异,将涉及补退税。出现前述情况时,建议先咨询税务专业人士(如启源)再安排企业所得税年度报告的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