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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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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台湾

问题

租税保全

答案
问:
核课期间的起算方式为何?
答:
核课期间之起算,依下列规定:
  1. 依法应由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之税捐,已在规定期间内申报者,自申报日起算。
  2. 依法应由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之税捐,未在规定期间内申报缴纳者,自规定申报期间届满之翌日起算。
  3. 印花税自依法应贴用印花税票日起算。
  4. 由税捐稽征机关按税籍底册或查得资料核定征收之税捐,自该税捐所属征期届满之翌日起算。
  5. 土地增值税自税捐稽征机关收件日起算。但第6条第3项规定案件,自税捐稽征机关受法院或行政执行分署通知之日起算。
  6. 税捐减免所依据处分、事实事后发生变更、不存在或所负担义务事后未履行,致应补征或追缴税款,或其他无法依前5款规定起算核课期间者,自核课权可行使之日起算。

问:
税捐稽征机关对税捐之征收,会采何种保全措施?
答:
税捐稽征机关对税捐之征收,得实施下列税捐保全措施,但如已提供相当担保者,不适用之,另如逾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者,亦会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
  1. 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者,税捐稽征机关得就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缴税捐数额之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其为营利事业者,并得通知主管机关限制其减资之登记。
  2. 纳税义务人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者,税捐稽征机关得于缴纳通知文书送达后,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并免提供担保;其属纳税义务人已依法申报而未缴纳税捐者,税捐稽征机关得于法定缴纳期间届满后声请假扣押。
  3. 个人或营利事业欠缴应纳税捐达一定金额且依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审酌有限制出境必要者,得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

问:
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其名下财产经税捐稽征机关限制移转登记,如需移转或变更为他人名义时,应如何办理?
答:
依税捐稽征法第2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者,税捐稽征机关得就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缴税捐数额之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所以纳税义务人已被限制移转登记之财产,需先缴清欠缴之税捐,或提供价值与欠税金额相当之担保品,再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涂销其禁止处分登记,才能办理移转或变更他人名义之登记

问:
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其名下财产经税捐稽征机关限制移转登记,是否可以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来申请涂销禁止处分登记?
答: 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税捐稽征机关依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1项第1款规定,就其不动产通知有关机关为禁止处分登记后,欠税人申请由第三人提供相当欠税额之不动产作为担保,以涂销原禁止处分登记者,如第三人提供之财产担保,足以保全欠缴税捐,可以受理涂销登记。

问:
纳税义务人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济程序,税捐稽征机关如发现有逃避税捐执行迹象者,是否可行使相关租税保全程序?
答: 纳税义务人依税捐稽征法第35条规定申请行政救济者,如稽征机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有隐匿或移转财产,以逃避税捐执行迹象时,仍可依同法第24条规定,行使相关税捐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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