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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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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香港

问题

税捐之核课期间

答案
问:
缴税逾期日数之计算是否可扣除缴纳前一日之例假日?
答:
按民法第122条规定:「于一定期日或期间内,应为意思表示或给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间之末日,为星期日、纪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时,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问:
纳税义务人已于缴税期限届满前以支票缴纳税款,如经交换后已逾期限,是否需加征滞纳金?
答:
纳税义务人于缴纳期限内以发票日未逾缴纳期限之支票缴纳税款,应视为如期缴纳;该支票纵于交换通过后已逾缴纳期限,亦不得加收滞纳金。惟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而逾期补缴部分,仍应依加征滞纳金及加计利息之规定办理。

问:
纳税义务人已提起诉愿,如逾期缴纳应补税额,是否需加征滞纳金?
答:
纳税义务人对稽征机关复查决定补征之应纳税额,逾限缴期限始缴纳三分之一者,虽提起诉愿,依法仍应加征滞纳金。可分下列2点说明:
  1. 如其系依法提起诉愿者,应就该补征税额之三分之一依法加征滞纳金。
  2. 如系逾法定期限始提起诉愿者,应就复查决定补征之应纳税额全数依法加征滞纳金。

问:
纳税义务人委托金融机构转账纳税,如因存款不足无法办理转账,是否需加征滞纳金?
答: 依税捐稽征法第18条规定,税捐稽征机关应于开始缴纳日期前送达缴纳税捐之文书,如纳税义务人与税捐稽征机关约定委托转账代缴税款者,其转账缴纳通知如确已送达纳税义务人(如营业税),依该通知记载,约定扣款帐户应于扣款日(税款缴纳期间截止日)预留存款,如有存款不足无法扣款情事,稽征机关应另行发单,并依各税法及税捐稽征法第20条规定,加征滞纳金。

问:
税捐之核课期间,税法规定为何?
答: 税捐之核课期间,依下列规定:
  1. 依法应由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之税捐,已在规定期间内申报,且无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其核课期间为5年。
  2. 依法应由纳税义务人实贴之印花税,及应由税捐稽征机关依税籍底册或查得资料核定课征之税捐,其核课期间为5年。
  3. 未于规定期间内申报,或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其核课期间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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