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进口税收政策的相关问答
问: |
对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哪些税种? |
答: |
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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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对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为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哪些税种? |
答: |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问: |
对在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包括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哪些税种? |
答: |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问: |
对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哪些税种? |
答: |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问: |
取得免税资格的单位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多长时间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答: |
3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