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旅馆业营业许可申请指引
日本于2017年通过的《观光立国推进基本计划》将旅游业归为21世纪日本重要政策支柱,促进了日本旅游业的发展。加之,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延期至2021年举行的东京奥运会、2025年大阪世界博览会将吸引大量的访日外国游客,为日本旅游业带来巨大的市场。但在旅馆数量方面,日本东京、大阪等大都市的酒店旅馆入住率常年高达80%,旅游住房资源极为紧缺。为应对上述情况,日本政府陆续调整了《旅馆业法》。
本指引中,启源以《旅馆业法》为依据归纳整理了日本旅馆业营业许可的申请流程与所需材料,提供给启源的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作参考。本所可提供协助
租赁日本房屋之服务,如有需要,请进一步联系本所的专业顾问。
一、 旅馆业的定义
根据日本《旅馆业法》第2条规定,旅馆业指收取他人住宿费并使其住宿之业务。在日本,经营旅馆业必须申请相应的营业许可,否则视为非法经营,非法经营者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监狱、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特殊设施内的住宿行为均不适用《旅馆业法》。判断所经营业务是否为旅馆业应遵循下列四项基准:
-
是否收取住宿费
旅馆的经营者必须存在以一定时间单位进行收取住宿费(日文为“宿泊料”)的行为。“住宿费”不限定费用名称,经营者收取名称为休息费、寝具租赁费、寝具清洁费、水电气费、室内清扫费等费用均认定为“收取住宿费”(名称不包括伙食费、电视等媒体的视听费等)。
-
是否具有社会性
社会性(日文为“社会性”)指超出个人生活范围以外的行为性质。旅馆业经营中应具有社会性,例如向不特定之人士提供住宿服务、通过广告途径招募住宿人等,如经营者仅向其日常生活交流的亲友等提供住宿服务,则不被认定具有社会性。但是,住宿服务提供对象为亲友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通过广告途径招募住宿人等行为或具有持续反复性时,则认定具有社会性。
-
是否具有反复持续性
《旅馆业法》对反复持续性(日文为“反復継続”)的定义较为暧昧,根据官方举例,指持续为业务招募住宿人的行为,即使该业务仅限于特定星期、季节或工作日内经营。如某一年内因开办某项年度活动(活动日期仅限1~2天)导致当地住宿设施不足,当地自治体政府要求经营者提供具备高公众性之住宿业务,则该业务将不被视为具有反复持续性,即不属于旅馆业。
-
住所是否为住宿人生活场所
旅馆业者提供予住宿人住宿设施的时间通常不可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的情况,住宿设施将被认定为设施使用者的生活场所(日文为“生活の本拠”)。如设施被认定为住宿人生活场所,则不属于旅馆业。如住宿人使用设施时间超过1个月,但设施内设备及家具由设施提供者提供,且清洁、管理、安全等责任由设施提供者承担,则该设施将不被视为住宿人生活场所。
二、 旅馆业分类
根据日本《旅馆业法》,旅馆业根据住宿设施规模由大到小分为以下三类:
-
旅馆酒店业(日文为“旅館・ホテル営業”):建设住宿设施,收取他人住宿费并使其住宿,除简易宿所及下宿以外之业务;
-
简易宿所业(日文为“簡易宿所営業”):建设其构造及设备主要用于多人的住宿设施,收取他人住宿费并使其住宿,除下宿以外之业务;
-
下宿业(日文为“下宿営業”):建设住宿设施,以1个月以上为单位,收取他人住宿费并使其住宿之业务。(类似于中文的“寄宿”)
三、 旅馆业营业许可申请要求
旅馆业营业许可申请要求以《旅馆业法》及各一级行政区政府制定的《旅馆业法施行条例》为准,旅馆业营业许可申请大致要求如下,以供参考,具体要求请进一步咨询启源。
-
通用要求
不论经营者所经营住宿设施为酒店、旅馆、简易宿所或下宿,均须满足下列条件:
(1)
|
如申请人所持前旅馆业营业许可因违反日本刑法、侵害儿童权利、经营风俗卖淫、涉嫌暴力团体等被吊销,则吊销日起满3年才可重新申请;
|
(2)
|
如申请人因违法被处监禁以上之刑罚,则刑罚结束日起满3年才可申请;
|
(3)
|
如申请人为日本法律所定义之暴力团体成员,须放弃其暴力团体成员身份满5年才可申请;
|
(4)
|
申请人不得为申请破产程序后未复权之人士;
|
(5)
|
申请人不得为成年后仍被认定为被监护人之人士;
|
(6)
|
如申请人为法人,其所有的董事、会计人员、监事、理事及法人清算人不得为(1)~(5)之人士;
|
(7)
|
住宿设施内部必须安装通风、采光、照明、防湿及清洁相关设备;
|
(8)
|
设有用于保管寝具的橱柜或保管室;
|
(9)
|
住宿设施被认定不对公共卫生环境或社会风俗风纪存在危害;
|
(10)
|
住宿设施所在地规定半径区域内(100m~300m不等)不得存在日本学校教育法、儿童福祉法及社会教育法中涉及的相关设施(例如:学校、幼稚园、助产设施、母子生活支援设施、市民会馆、图书馆、博物馆等)。
|
-
旅馆酒店特别要求
(1)
|
客房数不少于1间;
|
(2)
|
每间客房使用面积不小于7㎡,设有床铺的客房使用面积不小于9㎡;
|
(3)
|
每间客房人均有效面积不小于3.3㎡;
|
(4)
|
设有前台或其他具备相同功能的行政办公室;
|
(5)
|
设有如设施内发生紧急事故,设施管理者可在10分钟内前往事故现场的管理办公室;
|
(6)
|
在设施内设有可明确住宿人身份及其出入状况的监控摄像头,且管理办公室内设有监控摄像头所摄画面的显示设备;
|
(7)
|
在设施显眼处设有设施名称、营业许可编号、管理办公室联络方式等标识;
|
(8)
|
有明确记载住宿人信息的名册及客房钥匙管理设备;
|
(9)
|
设施出入口、窗户、各客房间均可上锁。
|
-
简易宿所特别要求
(1)
|
客房数不少于1间(如仅有1间且为多人共用的客房,客房面积不低于设施全体面积的50%);
|
(2)
|
各层客房合计使用面积不小于33㎡,如最大可接纳人数不足10人的设施,其人均有效面积不小于3.3㎡;
|
(3)
|
每间客房使用面积不小于4.8㎡,最大可接纳人数不足10人的设施除外;
|
(4)
|
每间客房人均有效面积不小于1.65㎡;
|
(5)
|
如客房内床铺为多层床,最大层数为双层,且上下层间隔不小于1m;
|
(6)
|
设有前台或其他具备相同功能的行政办公室;
|
(7)
|
设有如设施内发生紧急事故,设施管理者可在10分钟内前往事故现场的管理办公室;
|
(8)
|
在设施内设有可明确住宿人身份及其出入状况的监控摄像头,且管理办公室内设有监控摄像头所摄画面的显示设备;
|
(9)
|
在设施显眼处设有设施名称、营业许可编号、管理办公室联络方式等标识;
|
(10)
|
有明确记载住宿人信息的名册及客房钥匙管理设备。
|
-
下宿特别要求
(1)
|
客房数不少于1间;
|
(2)
|
设施使用面积不小于7㎡;
|
(3)
|
每间客房人均有效面积不小于3.3㎡;
|
(4)
|
设施出入口、窗户、各客房间均可上锁。
|
四、 旅馆业营业许可申请流程
-
事前咨询:对于旅馆业营业许可,各一级行政区政府对住宿设施的面积要求、消防要求、建筑年限要求等有所差异,申请人需携带设施相关设计图前往当地有关部门咨询,确定所持设施是否符合当地旅馆业法实施条例。
-
申请许可:申请人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购买合规消防工具、整改设施后,向有关部门(通常为保健所)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申请手续费。
-
设施检查:提交申请后,为保证申请人材料之真实性,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对设施本体及周边区域进行现场检查。如检查通过,有关部门将签发检查证明书(日文为“検査済証”),消防署将签发消防法令合格通知书(日文为“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
-
签发许可:如申请材料及设施均符合日本旅游业法及当地旅馆业法施行条例,有关部门将签发旅馆业营业许可。
-
正式营业:申请人将取得的旅馆业营业许可放置于显眼处,使位于设施外部之人士也可明确查看该许可信息后,即可营业。
五、 旅馆业营业许可申请材料
在日本申请旅馆业营业许可时,各一级行政区政府对不同规模设施所要求的申请材料有所差异,旅馆经营者通常需要准备手续费及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旅馆业营业许可申请书;
-
住宿设施位置图(详细记载设施所在用地及道路间的位置关系);
-
住宿设施周边示意图(详细记载规定半径内的住宅、道路、学校等);
-
住宿设施各层平面图、断面图;
-
设施内各房间的瓦斯管道及水管配置图;
-
设施内用水水质检查成绩书;
-
日本住民票或驾驶证(如旅馆经营者为个人);
-
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法人章程(如旅馆经营者为法人);
-
消防法令合格通知书;
-
旅馆前台的立体正面照、立体侧面照(如未设置前台,应提交具备相同功能办公室的相关证明)。
参考资料:
1.
日本经营许可介绍
2.
日本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