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涉外因素合同可選擇適用域外法律嗎?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域外法律,如民商事合同不具備涉外因素,則合同當事人不能選擇適用域外法律。
目前中國的立法主要以主體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實發生地作為判斷是否具備涉外因素的基準。據此,具備涉外因素的合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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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自然人、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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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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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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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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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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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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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變更、消滅合同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例如:合同簽訂地在境外、合同履行地在境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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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以下簡稱“《前海條例》”)則突破了關於無涉外因素合同不得選擇適用域外法律的限制。
根據《前海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民商事合同當事人一方為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註冊的港資、澳資、臺資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可以協議選擇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作為合同的適用法律,無需具備涉外因素。但如果適用域外法律將違反中國法律基本原則或者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則該域外法律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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