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擬定的公司名稱與現有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2) |
擬定的公司名稱與現有公司名稱的區別僅在於使用大、小寫字母;使用上標或下標字母或數字;使用“&”號代替“和”;使用所有格“‘s”或使用復數;使用不同的冠詞(例如:“a,” “an,” “the”)或連接詞(例如:“and,” “&,” “or”)。 |
(3) |
擬定的公司名稱與現有公司名稱的區別僅在於是否添加或省略了公司類型標識符。 |
(4) |
擬定的公司名稱與現有公司名稱的區別僅在於是否添加或省略了獨特的字體、標點、符號或空格。 |
(5) |
擬定的公司名稱與現有公司名稱的區別僅在於數字與用字母拼寫的相同數字(比如:7和seven)。 |
(1) |
除以下所列情況外,擬定的公司名與現有公司名符合相同或極度相似的定義: (a) 增加或省略了數字表達式或羅盤方向。 (b) 在公司名開頭、結尾或公司類型標識符前添加或省略了地名。 (c) 添加或省略了"持有(holding/holdings)“一詞。 例如Johnson Products, Inc. 被判定與Johnson Products of California, Inc. 較為相似。 |
(2) |
擬定的公司名如果與現有公司名的唯一區別在於添加了Internet後綴時,會被判定為名字較為相似,需要征得現有公司的同意書才能繼續註冊。該後綴包括但不限於“ .com”,“net”或“org”。例如,Grandma’s Cookies.Com 就與 Grandma’s Cookies, Inc.較為相似。 |
(1) |
擬定的公司名稱與現有公司名稱的區別僅在於是否添加或省略了公司類型標識符。舉例來說, DREAM LLC 和 DREAM LIMITED LIABILITY 兩個公司的名稱被認為是不可區分的。 |
(2) |
擬定的公司名稱與現有公司名稱的區別僅在於大、小寫字母、上標或下標字母或數字的使用。 |
(3) |
擬定的公司名稱與現有公司名稱的區別僅在於是否添加或省略了獨特的字體、標點、符號或空格。比方說,A B C LP, AB C LP, A.B.C. LLLP 和 A-B-C LLLP 被認為是不可區分的。 |
(4) |
需要註意的是,在擬定的公司名與現有公司名稱的區別僅在於添加或省略了空格的情況下,若該空格的增減可以使其成為具有不同含義的新單詞,則擬定的公司可判定為與現有公司名可區分。例如,Got Ham LP 和 Gotham, L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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