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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香港公司的註冊及維護指引(4)年度要求和公司資料變更的申報

非香港公司的註冊及維護指引(4)年度要求和公司資料變更的申報


一、    維護 - 年度要求

年度申報的責任

除獲得豁免外,公司每年都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 (「處長」 ) 提交以下文件:

1、 周年申報表,以反映公司於周年日的狀況 ;

2、      以下文件或文件譯本的核證副本 (如文件非采用英文或中文):
(1)  公司於上一個財政年度的資產負債表  ;
(2)  公司於上一個財政年度的損益表  ;
(3)  公司於上一個財政年度的集團帳目(如有);
(4)  公司於上一個財政年度的董事會報告(如有);
(5)  對於資產負債表和帳目而作出的核數師報告(如有)。

經認證的帳目

有關的帳目及報告必須經由公司的董事、秘書或其他高級人員進行認證。

豁免 - 美國公司

對於在美國成立的公司,如該公司在整年度能滿足以下每一項要求,處長可豁免有關帳目申報的要求:

1、
該公司是另一間公司全資擁有的子公司,或其成員的實際人數不超過35人 ;
2、
該公司的憲法、公司章程或細則中並沒有任何關於發行不記名股票或認股證的條文,並且其股份尚沒有通過交付的方式而轉讓 ;
3、
該公司註冊地的法律並沒有規定公司須公開帳目或將其副本交予公眾人士檢閱。

豁免 - 其他外國公司

對於在美國以外成立的外國公司,如該公司能滿足以下每一項要求,處長可豁免有關帳目申報的要求:

1、 公司成員不超過50人 ;

2、 其股票並沒有在任何官方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亦不可向公眾人士發行任何股票或債 券 ;

3、 憲法中並沒有賦予發行不記名股票或認股證的權利 ;

4、 公司的股份不能通過交付的方式而轉讓 ;

5、 公司註冊地的法律並沒有要求公司提交帳目或將其帳目交予公眾人士檢閱。

申請豁免

如需申請豁免,公司必須提供由以下其中一方發出的證明書:

1、 在該外國公司註冊地的執業核數師或律師; 或

2、 在香港執業的“獨立”律師或核數師。

處長有權決定外國公司是否可獲得豁免,有關的豁免也需根據每間公司的情況於每年再進行評定。

稅務部門

請留意,即是公司獲得以上豁免,如公司在香港經營業務,公司仍有責任向香港稅務處提交其帳目。

二、    維護 - 公司資料的變更

申報責任

在香港註冊的外國公司,如有以下任何與公司有關的數據作出變更,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將有關變更申報予處長:

1、 憲法文件 ;

2、 公司秘書或董事的資料 ;

3、 授權代表的資料 ;

4、 註冊辦事處地址或主要營業地點 ;

5、 公司名稱。

清盤

當在香港註冊的外國公司開始在其註冊地進行清盤時,公司必須向處長申報清盤及委任清盤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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